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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禁止关联交易卡壳ETF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4: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大股东和托管行股票投资难题显现

  证券时报记者杨磊

  随着基金公司大股东和基金托管行股票即将成为ETF跟踪的指数成分股,不得投资关联方股票的禁令在ETF这个新产品面前“卡了壳”。

  首先面临这个难题的是上证50ETF,作为上证50重要成分股的中信证券收购华夏基金股权已经获批,并即将完成该项收购;上证50ETF托管行工商银行也即将发行A股,并在上市后迅速进入上证50指数。ETF禁止购买基金管理人大股东和基金托管行股票带来的投资难题即将显现。

  无法绕开的投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9条第六款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中信证券今年7月份最新公告显示,中信证券收购华夏基金公司股权事宜已获证监会批准,中信证券成为上证50ETF基金管理人的大股东已经指日可待。而中信证券总市值400亿左右,最近一个季度平均流通市值为80亿,在上证50指数中占有重要地位,流通市值处于第10名至第15名之间。

  即将在A股上市的工商银行规模更加庞大,已有消息显示,工行A股最高发行规模可达179亿股。业内预计的工行集资规模在300亿元左右,这一规模足以使得工行成为上证50指数最重要的成分股之一。

  “对上证50ETF而言,中信证券和工商银行都是基金无法绕开的投资;对其他上交所ETF而言,未来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某基金分析师表示,“这主要是由于ETF一揽子股票换购交易模式造成的。”

  根据上证50ETF的基金合同,上证50成分股都是上证50ETF申购赎回清单中的“一揽子股票”,投资者申购上证50ETF就意味着该基金同时投资了这50只成分股。因此,上证50ETF无法像其他普通指数基金那样“绕开”禁止投资的关联方股票,例如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基金一直在“绕开”该基金托管行招行的股票,而配置其他银行股跟踪指数。

  申请豁免是唯一选择

  业内人士认为,《基金法》中的明文规定和ETF这一新产品的投资方式显然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申请豁免投资基金管理人大股东股票和基金托管行股票是ETF的唯一选择。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多家拥有ETF基金管理公司有关人士的认同。

  事实上,为了维持ETF投资的合法性,豁免ETF投资关联方股票的时间已经非常紧迫,中信证券和工商银行都即将成为上证50ETF的关联方股票。在收购华夏基金公司股权获批之后,中信证券成为上证50ETF关联方只有一步之遥。业内预计今年10月底工商银行A股将上市,按照大盘股快速进入成分股指数的新规,11月中旬工商银行即可进入上证50指数。

  有关

证券法律专家表示,禁止基金投资关联方股票是为了防止“利益输送”,ETF和其他指数基金的被动投资关联方股票不存在“利益输送”,豁免ETF等指数基金投资关联方股票具有合理性。

  然而,指数基金投资过程中都有主动投资的成分。业内专家表示,有必要在豁免投资的同时,在基金投资比例上加以严格限制,禁止ETF等指数基金超比例配置关联方股票。也就是说对于一般成分股,ETF可以在成分股构成比例的基础上做一个上下浮动的配置;而对于大股东和托管行等关联方成分股,只允许ETF进行等同成分股比例或者低于这个比例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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