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可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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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 02:49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报讯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下发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三类外资企业在采购国产设备时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这三类外资企业包括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等。外商投资
办法已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周荣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