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海域事件拷问跨境监管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5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资料图

    近年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不断出现的违规行为,展示一个令人忧虑的规律:公司资产和业务主要在内地,问题交易也是在内地进行,导致香港执法机构鞭长莫及

  □本报特约记者 王悦欣

  主营业务在内地、于香港上市的企业海域集团(1220.HK)和海域化工(2882.HK),近日曝出巨款失踪事件,

审计师发现公司资金被掏空,逾8亿元人民币资金去向不明,两家公司被迫申请清盘,香港证监会和警方已展开调查。海域事件引起香港社会的普遍关注,也给内地与香港的证券市场监管提出了新课题。

  来自“明星企业”的挑战

  海域集团1997年在香港上市,主营铝型材的制造、铝锭贸易及生产,其他投资包括不锈钢制造及销售等,主要业务均在内地。2003年,集团将经营的电镀化学品加工、生产及商贸部分分拆为海域化工并在香港上市,目前,海域集团拥有74%的海域化工股份。

  与众多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不同,海域集团和海域化工虽不是资产规模巨大的“大蓝筹”股,市值不足十亿港元,但因公司高层中有多位香港知名人士,从而使海域集团和海域化工显得“星光熠熠”。

  除集团副主席许浩明曾任联交所上市科高级总监、香港董事学会主席,专责推动香港企业的管治事宜外,海域集团和海域化工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还包括港交所的上市委员会成员、港交所董事、立法会议员及香港证券界知名人士。

  这些公众眼中在香港社会中有相当地位和身份的人加盟海域集团和海域化工,不仅引来全球首富盖茨慈善基金的青睐,该基金一度购入公司5%以上的股权,刺激股价急涨,也增加了普通投资者对这两家公司的信任。

  董事会中“猛人”众多的海域公司居然出现巨款失踪事件,令香港社会感到震惊。虽然海域“东窗事发”后,不少独立非执行董事纷纷辞职,与海域摆脱干系,但对海域这样有“明星效应”的违规上市公司如何处置;对海域广大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无疑是对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的考验。

  香港本地执法机构鞭长莫及

  截至2005年底,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共有335家,占港股市场的30%。随着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质地优良的大型国企纷纷赴港上市,内地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及国际投资者眼中的形象日益良好,特别是内地经济持续高增长,更令内地上市公司对国际投资者增添了吸引力。

  但不能否认的是,海外上市不等同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性改革。内地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着内部人控制、制度软约束、企业风险管理薄弱等久治不愈的顽症。

  特别是近年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不断出现的违规行为,展示一个令人忧虑的规律:公司资产和业务主要在内地,导致资产迅速大量流失的问题交易也是在内地进行,关键人物在出事后或主动或被迫留在内地,不回港协助调查;余下的管理人员和非执行董事相继辞职,试图与事件划清界线。因为人证和物证都在内地,香港本地执法机构的调查往往鞭长莫及。

  海域事件虽只是个案,但它暴露了目前内地与香港证券监管的薄弱之处,如果问题不得到有效解决,将最终影响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司法管辖权问题成焦点

  根据目前的有关条例,内地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分别负责上市条例和公司兼并收购条例,但对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的监管职责,并未落实到这两个机构。香港联交所虽对内地企业负有监管责任,内地企业的管理层及资产绝大部分都不在香港,联交所对这些企业没有法定的执行能力;内地证监会虽有法定的

执行力,但对境外的上市企业实施监管又缺乏法律依据。

  内地企业在港上市后,其活动地域跨越内地和香港两个不同的地域,而目前证监部门的合作是基于部门权力的合作,只能解决公司上市行为、融资活动等程序。对于在港上市公司违反法规的后果、及对社会影响的监管,如跨境取证、内地执法人员赴港出庭作证等问题,都属于司法领域,香港及内地的证监机构都不具有司法管辖权而难有作为。

  近来,不断有香港证券界人士呼吁,加强对内地与香港“跨境监管”的权力保障,加大内地与香港在证券监管的合作力度,使香港证监会打击在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违规行为时,有效解决搜集证据、寻求证人来港作证、引渡涉案人士等具体而实质的问题,使香港的投资环境得到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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