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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势大于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6:16 中国证券报

  如何认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功能,又如何认识它的实践效应,是当前一个需要予以厘清的问题。

  提高法定准备金率立竿见影?

  不论是货币理论还是通常的经济实践都证明,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一项力度
极大且具有强制性的货币紧缩政策,因此,它有着“立竿见影”的紧缩效应。但是,从2003年9月和2004年4月的两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后期效果看,似乎这种效应并没有如期发生。

  从2003年9月的情况看,虽然提高了1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即从6%提高到7%,直接锁定了1500亿元的资金,据估计,通过货币乘数效应,总体锁定了5000亿元的资金。但实践的结果是,GDOP增长率并没有降低,投资增长率继续快速提高。

  从2004年4月的情况看,提高0.5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后,一些经济走势的数据似乎发生了变化。2004年GDP增长率达到9.5%,与2003年持平;投资增长率达到27.6%,比2003年的28.4%略有降低;物价上涨率在度过了2004年7、8月的5.3%高峰后,在12月份降低到2.4%;贷款增长率进一步降低到9.73%,比2003年少了9个多百分点。但这些变化很难归结为提高0.5个百分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效应。因为,2004年4月底开始实施行政性窗口指导,要求各家商业银行新增贷款数额不超过2003年,并运用行政机制予以检查,由此,对新增贷款形成了强压机制。

  在存在巨额超额存款准备金的条件下,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效应是相当有限的。一个简单的情形是:假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6%、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达到5%,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存款准备金达到11个百分点;在这种条件下,提高1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只是使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6%上升到7%,而超额存款准备金5%降低到4%,不会改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存款准备金比例。

  正是鉴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缺陷,同时,又有一系列工具可以起到调整贷款投放状况的机制作用,所以,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或者取消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或者基本不再采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作为贯彻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与此相比,中国尚在不断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机制,表明了我们离市场机制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由于超额准备金实际上是一笔过剩资金,当它存放于央行账上时,缺乏实际的用途,利率仅为0.99%,将其中的一部分转为法定准备金,可得1.89%的利率,因此,一些商业银行对提高法定准备金表示欢迎。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效应状况。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缺陷难以克服

  在货币理论中,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但这一机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缺陷。

  从理论上讲,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源于货币乘数。货币乘数认为,在缺乏其他约束条件的场合,任一笔存款经过无数次的贷和存周转就可创造出无穷大的货币;为了抑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创造,必须运用一个机制来对贷和存形成约束。这个机制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例如,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20%的条件下,1亿元原始存款的派生货币量极限为4亿元,由此,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就能够调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货币创造能力,从而,贯彻货币政策目标。但这一理论至少有着三个缺陷:

  第一,它舍弃了存款备付金。凡是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机构和人员都知道,为了满足存款(尤其是活期存款)人提现或支付的需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放贷,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备付金方式存放于账上。在中国实践中,商业银行的备付金比例远高于8%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有了这笔扣减,原始存款就不可能创造出无穷大的货币。

  第二,它舍弃了

证券类资产。在现代金融活动中,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保障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协调,将吸收的相当大一部分存款用于购买各种证券,其比例在发达国家的大型银行中可达35%左右,在中国的主要商业银行中也达到20%左右。这些存款由于购买了各种证券,不通过贷款方式投放到经济运行中,因此,不具有创造货币的能力。

  第三,它将贷款视为无条件放出。众所周知,商业银行放贷有着比较严格的审贷条件,凡是不符合条件,不能放贷。这一方面意味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吸收存款到放出贷款之间,有着一定的时间差。受这种时间差制约,原始存款不可能转化为无穷大的贷款。另一方面,受申请贷款者的条件制约,并非所有的存款都能转化为贷款。货币乘数抽象掉了过多的实践条件,以它为基础形成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运用中,也就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机制缺陷。

  从机制效应上看,在贯彻货币政策意图中,法定存款准备金与货币投放量、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利率、再贴现率等机制相比,具有相同的功能,即收紧或者放松货币,但在内在机理上,它与货币政策的其他工具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至少有二:

  第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一个具有很强行政特点的机制,与此相比,其他工具则带有较强市场机制的特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高低通常是由货币决策部门单方面决定的,一旦决定形成,就运用行政机制强力贯彻,除了按照规定执行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与此不同,在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再贴现中,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在券种、数量、价格、时间等方面与央行进行商讨,因此,有着较大的选择余地。

  第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实施具有突然的震动性。在中国现期条件下,法定存款准备金提高1个百分点或0.5个百分点,可立即锁定资金上千亿元,再通过货币乘数效应,锁定资金数千亿元。这不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还是对实体经济部门的企业运作来说,都是一笔巨额资金的收紧。这种大收大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和实体经济部门的企业运作,都有着严重的冲击效应。在一般条件下,一些机构可能因此而关门倒闭。虽然由于存在着超额准备金,这种震动性冲击效应在近几年中国实践中表现得并不明显,但它不意味着今后不会发生。

  从约束机理上看,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央行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手中集中了一笔对应的资金,这样,如果仅仅计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可放贷资金,似乎是减少了;但是,央行通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所锁定的资金干什么用?如果是仅仅锁定,搁在央行账上不用,这无疑意味着这部分资金处于无效率状态;如果是央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再贴现等路径又回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手中,则这部分资金只是在账面科目之间有了变化,投入经济运行的数量没有多少实际的改变;如果央行将这部分用于购买外汇,则这部分资金转移到海外,这又将引致其他一系列变化的发生。换个角度看,在可以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和扩大公开市场业务来收紧货币的条件下,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种带有很强行政机制的冲击性措施,有何必要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最后,从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放款量的制约程度来看,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直接意味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可放贷资金减少。但这种运用行政机制减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可放贷资金,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性要求,是否能够保障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运作计划贯彻,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商讨的问题。与此相比,坚持资本充足率条件下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市场状况、客户状况和自身状况来自主决定资金贷放,可能更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实际上,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相比,资本充足率对贷款投放的限制更为严格,也更为有效,所不同的是,资本充足率给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改变了用存款(即法定存款准备金)来防范贷款风险的状况,建立了用股东资金(即资本)来防范贷款风险的机制。

  正是鉴于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缺陷,同时,又有一系列工具可以起到调整贷款投放状况的机制作用,所以,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或者取消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或者基本不再采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作为贯彻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与此相比,中国尚在不断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机制,表明了我们离市场机制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

  后期效应:

  经济继续快速发展

  货币投放量是影响经济运行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从2003年以来的

中国经济运行状况来看,新增贷款的多少并没有成为直接制约经济增长的实质性因素。2003年底,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15.90万亿元,比2002年底的13.13万亿元,增加了2.77万亿元,贷款增长率为21.10%,当年GDP增长率为10.0%;2004年底,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17.82万亿元,比2003年底增加了1.92万亿元,贷款增长率与2003年相比减少了9个百分点,但当年GDP增长率不降反升,达到10.1%;2005年底,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19.47万亿元,比2004年底增加了1.65万亿元,贷款增长率与2004年相比又减少了近3个百分点,但当年GDP增长率依然高达9.9%。这些数字表明,近年来,在中国经济运行中,新增贷款量与GDP增长率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由此来看,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应当对2006年总体的经济运行状况没有实质性影响。

  在存在大量资金过剩的场合,法定准备金提高并不直接引致贷款紧缩,所以,工商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不一定就随之加大。与此相比,行政性窗口指导引致的贷款难度要比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更大,因此,从未来一段时间看,限制新增贷款扩大的机制更重要的可能是行政性窗口指导,而不是法定准备金率的提高

  从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影响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状况:一是对那些拥有较大超额准备金的商业银行来说,法定准备金提高0.5个百分点,大致不会对经营运作产生太大的直接影响,相反,因法定准备金的利率高于超额准备金而有利于提高这些资金的收益水平;二是对那些拥有超额准备金较少或者没有超额准备金的商业银行来说,经营运作的扩展可能受到资金紧缩的影响较强,因此,调整业务结构和开拓新的市场将是一个新的选择。但就总体来说,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受法定准备金提高的影响不大。

  与此相比,大量央行票据的发行具有更强的影响力。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央行票据余额已达2.8万亿元之巨,而0.5个百分点的法定准备金只是锁定了1500亿元左右的资金,因此,如果未来几个月,继续加大央行票据的发行力度,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尤其是贷款增加)可能产生力度更大的影响。

  从对金融市场走势的影响来看,法定准备金率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资金过剩状况,由此,将影响金融市场中的资金充裕状况,这种状况与4月28日以后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提高0.27个百分点联结在一起,将推使金融市场中各个交易品种的利率(或收益率)走高,由此,又将推使证券和票据的发行市场利率提高。但因资金过剩状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所以,这些利率(或收益率)的上行空间极为有限。

  从对工商企业的运作影响来看,在借贷资金大多来源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场合,随着法定准备金率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紧缩,工商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将加大。但在存在大量资金过剩的场合,法定准备金提高并不直接引致贷款紧缩,所以,工商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不一定就随之加大。与此相比,行政性窗口指导引致的贷款难度要比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更大,因此,从未来一段时间看,限制新增贷款扩大的机制更重要的可能是行政性窗口指导,而不是法定准备金率的提高。

  既然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效应并不明显,那么,为什么还要出台此项政策?其主要目的不在于“实”,而在于“势”,即不在于对经济运行和金融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在于宣示一种导向和取向,以防范经济过热和投资过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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