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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自觉避免触及法律红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李宏

  “申草式”打假,这种对个别公众公司指名道姓的打假模式一出现,就因其对被指名公司股价的“空前”影响,而引起了投资者和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甚至一度受到追捧。但这种“草根式”打假也正受到道德质疑,甚至是法律上对其“越位”监督的质疑。

  一些投资者很快发现,他们正在为“申草们”或真或假的短线打假言论后果埋单。不管“申草们”所指出的个别上市公司是否有造假行为,在这些信息被“证实”或“证伪”之前,它们就已经在为这个埋单了,这对他们显然不公平。这实际上延伸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即“谁来监管类似于‘申草’的打假者,谁应该为‘申草们’的不实言论承担责任”。有人认为,“申草式”打假是民主监督,应该允许“申草们”犯错,或允许其“质疑错问题”,所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甚至不认为那种“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民主监督可以适用于股价对市场信息高度敏感的证券市场。原因很简单,证券市场是一个“法制化”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高,特别是涉及到具体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依法进行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这已经为我国新《证券法》所确认。“申草式”打假,其打假行为也必须遵守这一点,不能也不允许“试错”或借民主监督之名随意发布虚假的监督信息。

  那么究竟谁来监督“申草式”打假呢?我国

证券法并未作详细规定,只是在该法第77条、78条中笼统规定了不允许国家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传播虚假信息;并要求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可对什么信息算是“虚假信息”,传播媒介误导公众如何判定却没有规定,这多少影响了法律对“申草式”打假的监督,希望
证监会
等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由于“申草式”打假除了难以监管的“申草们”自身外,另一个关键的环节是传播媒介。由于后者比“申草们”更易监控,且作用不可或缺,因而笔者认为应有证券监管部门牵头广电、新闻出版监管部门共同对“申草式”打假实施监管。具体在制定细则时,除实施细则应明确对传播虚假信息的相关人员的处罚外,还可从传播媒介的监管上入手制定规则,譬如加大其内容审核义务和审慎提醒义务等。同时完善网络法规,制止网络传播中的过于随意行为。“申草式”打假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是谁该为其打假的不实和投资者的损失负责。目前看来很难找到具体的责任人,“申草们”和涉及到的传媒可能更易于成为责任人,但就法律上和财务可行性上说,他们可能更倾向于成为行政责任的承担者,而很难承担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再一次证明了股市的一个真理:自担风险,责任自负。

  当然,对“申草式”打假者来说,如果你不是“利益合谋者”,那么就应该自觉避免触及法律的红线和公众的道德底线,即使你确实是为了整个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计,也应谨慎为之,避免祸及无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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