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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建议:两年内公开谴责两次应退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4:23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昨日,又一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被深交所公开谴责,这是今年以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的第24家公司。而上证所今年以来公开谴责的公司也达到13家。权威人士建议,如果上市公司在24个月内受到两次以上的公开谴责,可以考虑让其退市。

  对于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成为家常便饭这一现象,分析人士认为,公开谴责是一种很好的道德处罚方式,但处罚的效果相对较弱。不过,公开谴责成家常便饭的情况或将得以
改变。新《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则作出了更为严厉的规定,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严历的刑事处罚面前,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 (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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