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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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4: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没有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截止2006年8月2日,公司共接到重大诉讼案件8起,涉案金额13911.12万元(其中不含公司于2006年1月4日已公告的中国工商银行因贷款起诉的10335万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就本公司银行贷款诉讼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第一被告于2004年4月23日两次在原告处贷款29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04)第16号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1900万元,于2005年4月22日到期;(2004)第15号借款合同约定贷款1000万元,于2005年3月22日到期。上述借款均由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 3、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5年12月29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991867.32元、利息750203.49元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诉讼进展: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焦民初字第00023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 (二)、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就本公司银行贷款案诉讼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第一被告于2003年9月16日分三次在郑州与原告签订综合授信协议,依据上述合同,第一被告分别于2003年9月1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万元,期限至2004年9月16日止;于2003年10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500万元,期限至2004年10月21日止;于2004年1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1500万元,期限至2005年1月12日止。上述借款共计3000万元,均由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 3、诉讼请求: 2004年9月17日,公司在原告处的第一笔借款1000万元到期后,因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于2004年11月23日冻结了公司在广东民展银行郑汴路支行保证金帐户内的3000万元保证金存款。 4、诉讼进展: 目前,此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就本公司银行贷款案诉讼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第一被告于2004年3月19日在原告处贷款5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三个月,于2004年6月19日到期,该笔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在2004年归还了部分贷款,剩余本息441.6万元,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 3、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6年2月22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诉讼进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郑民四初字第39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 (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就本公司银行贷款案诉讼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信心药业有限公司 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第一被告于2004年6月9日至2005年1月12日在原告处贷款14笔,金额3748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1月12日全部到期,该笔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归还了1028856.53元,剩余贷款本金36451143.47元,利息1703425.27元(截止2006年2月27日),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 3、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6年2月28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诉讼进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豫法民二初字第31号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我公司应诉并举证。 (五)、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就本公司银行贷款案诉讼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第一被告于2004年1月16日原告处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于2005年1月16日到期,该笔贷款由第二被告提供担保。上述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按时偿还,保证人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保证合同履行约定义务。 3、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借款纠纷于2006年5月31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诉讼进展: 目前,此案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六)、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焦作化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 2004年2月3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签订了(2004)03-06号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到期日为2004年8月20日,原告为该商业汇票承兑提供了保证。到期日届满后,本公司支付了600万元,余款400万元未付。2004年8月23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依据原告提供的保证书,从原告帐户扣划了400万元。 3、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担保合同纠纷于2005年8月1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 4、诉讼进展: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焦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4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4年8月23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至,以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30010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由本公司负担。 (七)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 原告与被告之间长期以来形成工业盐买卖关系,截止目前,被告累计拖欠货款5487214.18元。 3、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买卖合同纠纷于2006年3月22日向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货款及诉讼相关费用。 4、诉讼进展: 目前,此案由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八)焦作昌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焦作昌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2、案件起因: 原告从1999年开始给公司供应煤炭,截止2004年年底,本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700余万元。2005年年初,本公司为使原告能继续供应煤炭,承诺此后每月支付70万元老欠款,原告继续为本公司供应煤炭,截止2005年6月底,本公司共欠原告货款805.35万元。 3、诉讼请求: 原告就以上买卖合同纠纷于2005年8月4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偿还其货款及诉讼相关费用。 4、诉讼进展: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焦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货款805.35万元,案件受理费50278元,由本公司负担。 2006年3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豫法民二终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对本案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本公司欠原告货款750万元,自2006年5月至7月,每月分别偿还100万元(共300万元);自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每月分别偿还50万元(共450万元)。如本公司不按上述条款如期支付(最多推迟15日),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278元,由原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278元,由本公司负担。 2006年6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焦执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永媒投资有限公司价值830万元的股权及投资收益。 二、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目前因公司生产全面停产,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但将对公司恢复生产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公告中公司所涉及诉讼金额本金部分为13911.12万元(其中未含债务人所欠利息及诉讼费用),约占公司200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83.07%;加上公司于2006年1月4日公告的中国工商银行因贷款起诉的10335万元,目前,公司所涉及的诉讼金额共计24246.12万元,约占公司2005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44.79%,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就以上的诉讼案件,公司正积极地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协商结果,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备查文件: 涉案的所有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8月2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