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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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4: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三木集团”或“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7月25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为: 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进行对价安排,以三木集团目前流通股总股本101,896,11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流通股每10股获得4.02股的转增股份,合计转增股份40,962,238股,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以存量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2.5股。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调整为: 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进行对价安排,以三木集团目前流通股总股本101,896,115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份,流通股每10股获得5.00股的转增股份,合计转增股份50,948,057股,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以存量向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相当于每10股流通股获送3.03股。在转增股份实施完成后,公司的所有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自2006年7月25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等相关文件以来,公司受全部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在广泛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加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事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事宜,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认为:三木集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内容及其履行的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有关通知》、《审核程序通知》和《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附件 1、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书; 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事宜之补充意见函。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8月2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