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通下上市公司收购新规出台 公司收购引多种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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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1:3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焦菁)为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证券市场全流通的新形势,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作出重大调整。 证监会称,收购兼并是资本市场高度活跃的助推器。新修订的《办法》以市场化为导向,将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重大调整:其一,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除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对通过二级市场竞价收购流通股的举牌收购,新办法还引入换股收购、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等创新方式; 其二,通过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程序公平、公平对待股东、规范收购人主体资格、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等多方面的措施,将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三,监管部门由过去的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大持续监管的力度; 其四,强化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约束作用,提高市场效率。 从昨日发布的《办法》看,与5月22日发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也有修改:比如要求持股介于5%-20%之间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了对不履行要约或发出虚假要约的收购人予以严惩等。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将随后发布,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将制定相应的配套业务规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