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地区证券市场货银对付实践模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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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0:37 中国证券报 | |||||||||
香港模式:实施强制补购 香港联交所的交易分为“持续净额交收”及“已划分买卖”两种。对持续净额交收的货银对付模式是:证券净额与资金净额同时交付,结算机构作为双方交收的对手,提供交收的担保(DVP模式三)。对于已划分买卖的货银对付模式是:证券和资金逐笔交收,交收对手直接是买卖双方,结算机构不提供交收担保。下面以持续净额交收为例,介绍其结算业务
香港中央结算公司(下称“香港结算”)中央清算系统在每个交易日(T日)闭市后,将收到联交所的交易数据进行清算处理,于T+1日下午2时向结算参与人提供清算表,用以确定结算参与人证券资金的交收责任。中央交收系统在交收日(T+2日)对参与人应收应付证券在系统内的证券账户中记增或记减,对参与人应收或应付的款项进行划付。 为控制结算风险,香港结算实施“强制补购证券”的措施。即截止T+2日交收终点,参与人未足额交付证券时,应于当日午夜12时前向香港结算申请豁免强制补购,香港结算于T+3日为不具备获豁免条件的参与人办理强制补购,获豁免的参与人必须于T+3日完成交收,否则香港结算亦会于T+4日强制补购。同时,对违约参与人处以“失责罚金”。对于资金交收违约参与人,香港结算在结清该参与人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所有未履行的责任后,宣布其为“失责人士”,并通知联交所禁止其交易。对于参与人交收违约造成的损失,香港结算将动用该参与人提供的差额缴款及抵押品抵偿,若有不足,可动用该参与人缴纳结算保证金,若仍有不足,动用其他参与人缴纳的结算保证金。 台湾模式:结算机构承担交收责任 台湾的货银对付模式是:证券结算机构作为买卖双方共同的交收对手,承担中央担保交收的责任,买方付款后收券,卖方付券后收款,钱券均为净额交收(DVP模式三)。 台湾证券交易所负责参与人的证券资金清算,并承担中央担保交收责任。世华银行根据其指令办理资金划拨,台湾集保办理证券的交收。参与人收取证券或款项分别以支付款项和交付证券为前提。具体操作是,台湾证券交易所T+2日上午10:00收到付款方的款项后,才通知台湾集保划券至该付款方证券公司;在T+1日收到付券方的券后,才于T+2日上午10:00 后通知世华银行付款至付券方证券公司。 在台湾证券市场,一旦证券公司交收违约或存在重大财务问题,交易所将暂停其交易,并指定与停业证券公司签订代办交割事务的受托证券公司代办交割事务及停业证券公司客户集中保管证券的送存、领回、转拨、过户等事宜;同时,证交所将邀请集保公司及相关证券金融公司人员共同赶赴停业证券公司处进行停业辅导,并召开协调会,包括将其客户转移至该证券公司的托管商处。对于违约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按该证券公司缴纳的结算基金、该证券公司营业保证金、其他证券公司缴纳的结算基金、交易所缴纳的结算基金依次弥补。(中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