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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代替法律赶不走“黑五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珑铭

  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从8月1日起,全国禁止播出“黑五类”广告(即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五类电视购物)。据悉,在落实这一禁令的过程中,如有单位擅自播出此类节目的,除依法处罚外,还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黑五类”电视购物广告,弄虚作假严重,坊间怨言已久,两局的禁令下得正当时。但是,“黑五类”能从此消亡吗?笔者不敢乐观。

  近年来, 问题电视广告层出不穷,不断有民众上当受骗乃至健康受到损害。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通知一直在不停地下发。从1997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一直到今年7月23日下发的《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相关通知不知下了多少,但欺骗人的广告却越来越多。

  这种结果可能让有关部门面子上“挂不住”,但却是事实。笔者认为,根源在于以权力代替法律,而权力的效力永远抵不上法律,加上权力的弹性远大于法律,其作用非常有限。更何况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身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广电局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父子情深”,就决定着以行政权力的方式———无论看起来多么严厉———去治理广告,都难以取得好的效果。

  实际上,不用有关部门忙着下通知,只要严格执法问题就能解决。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口才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违者,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可以想象,如果这些规定能够真正得以遵守,违法广告不可能泛滥到如此地步。但是,迄今为止,哪个广播电台、电视台没有发布过这类广告?又有几个被依法处理?法律没有得到认真遵守,这与法律中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理有关。虽然广电局表态称,一旦发现有违反《通知》的情况出现,立即会同工商执法部门予以取缔。但同时,广电总局也为自己留了一手。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说:“如果在60天内连续三次收到‘整改通知单’的,这个电视频道或广播电台将会被暂停广告发布,同时还要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问题的微妙之处正在这里。有哪个电视频道或广播电台会傻到收到两次“整改通知单”还不赶快“公关”的地步?再怎么着也要熬到过了60天以后再收到第三份“整改通知单”吧。一个修饰语,就为自己留足了空间。据《法制晚报》报道,在8月1日当天,广西卫视、重庆卫视、河北卫视等多个电视台仍然在疯狂地播出“黑五类”广告。

  仅从这一点就不难看出,此次的严打要想让“黑五类”退出人们的视野,还只能是一种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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