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新刑法触发医药企业“神经”紧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何鹏 喻春来

  请医生讲课、报销车费、赠送礼品红包……在日前举行的中国医药发展北京峰会行业焦点论坛上,众多医药企业的代表神经高度“紧张”,普遍担心沿袭多年来的一些营销行为被打上商业贿赂的“封条”,纷纷要求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到底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对此,法学专家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有着规范的依据和方法,没有
必要制定相关细则,医药企业当务之急是洁身自好,规范自身 的营销行为。

  参会代表关心的话题包括:请医生讲课付多少劳务费算商业贿赂?在观察药物疗效的临床实验中给医生费用是否合法?学术活动中给医生报销餐费、车费多少算是超标?等等。

  企业:渴望“细则”保驾

  自反商业贿赂风暴在全国开展以来,医疗行业始终处在风口浪尖上,一批医药企业的有关人员因为行贿被绳之以法,一股紧张情绪在该行业迅速蔓延。在今年6月底《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后,这种担心在行业中更为严重。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医院的一般医生行贿,也有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判刑入狱,而在此前这种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

  此前轰动全国的天津德普公司行贿案也是众多医药企业的“心病”。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报告称,天津德普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的现金,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认为,美国诊断试剂公司(天津德普是该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并进行了处罚。

  联想这个案例,相当一部分医药企业的老总开始担心,如果自己的医药代表或者销售人员背着公司搞商业贿赂,公司是否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常务副会长于顺德在发言时表示,为了顺利推进医药行业反商业贿赂行动的开展,维护正常的医药市场购销秩序,有必要尽快制定有关商业贿赂的明细规则,用最清晰的语言统一执法的标准,特别是区分法律与纪律的界限,不正之风与商业贿赂的区别。

  湖南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克建也表示,目前我们的困惑就在于:法律对商业贿赂界定不清,法律的制裁措施也不统一、不严格,刑法中的解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专家:企业自律才是关键

  然而,这些困扰医药企业的疑点在法学专家眼里似乎不是什么难题。北京工商大学经济法学教授王亦平告诉记者,商业贿赂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刑法》中,如果向国有医院的院长等领导人行贿,可能会触犯行贿罪,如果向普通医生等一般工作人员行贿,可能涉及到向公司、企业或者向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行贿罪。

  “根据有关规定,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就应该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所以各地的司法机关实际掌握的标准不会完全相同。此外,贿赂犯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司法机关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判断,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已经相当充分,没有必要,事实上也不大可能出台一个所谓的囊括各种情形的认定细则。”王亦平说。

  “根据我国刑法,企业销售人员的贿赂行为一般不会导致企业承担刑事责任。上述情况表明,医药企业对刑法的认识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偏颇,对于所有的企业来说,保护自己最好的方法就是洁身自好,合法经营。”王亦平说。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