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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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证券代码:600668 证券简称:尖峰集团 编号:临2006-015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股股票。 2、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 :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3、公司股票复牌日:2006年8月7日(星期一),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4、自2006年8月7日起(星期一),公司股票简称由“尖峰集团”改为“G尖峰”,股票代码“600668”保持不变。 一、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情况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6年7月14日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国资法产[2006]106号)《关于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批复》,并于2006年7月24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刊登在2006年7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内容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简介 于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即2006年8月3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3.2股股票。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一般承诺: ①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2)第二大股东金华峰联投资有限公司特别承诺: 以其所持尖峰集团非流通股份代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垫付对价股份。峰联公司为上述非流通股股东代为垫付后,被垫付股东所持股份如上市流通,应当取得峰联公司的同意。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按照经相关股东大会通过的尖峰集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股股东按持股比例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对价,非流通股股东本次执行对价的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的14家法人股东应支付的对价如下表: 该等股东按比例应该承担的对价本次先由第二大股东金华峰联投资有限公司垫付,若日后该等股东所持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须向峰联公司支付所垫付的对价,并取得峰联公司的同意,同时由本公司向上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注2: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持股数因为先前送股时四舍五入的原因少了一股而成为94999999股。 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股票上市日 1、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8月3日(星期四) 2、公司股票复牌日:2006年8月7日(星期一),本日股价不计算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 四、证券简称变更情况 自2006年8月7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尖峰集团”改为“G尖峰”,股票代码“600668”保持不变。 五、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即2006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的股票对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每位股东按送股比例计算后不足一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股东依次送一股,直至实际送股总数与本次送股总数一致,如果尾数相同者多于余股数,则由电脑抽签派送。 六、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七、有限售条件股份可上市流通预计时间表 注:由金华峰联投资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对价的14家法人股股东所持的股份,若要上市流通,须向峰联公司支付所垫付的对价,并取得峰联公司的同意,同时由本公司向上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八、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坚卫、陈展宏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邮编:321000) 联系电话:0579-2326868-3907、3917 传真:0579-2324611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eng.com.cn 电子信箱:600668@jianfeng.com.cn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股份总数等财务指标都保持不变。 九、备查文件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3、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8月1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