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今起开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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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10:06 新文化报 | |||||||||
8月1日,国泰君安等数家创新类券商将率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也意味着继股权分置改革之后,中国资本市场启动了又一次重大制度性创新。《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送审稿)》已上报中国证监会。在试点初期,试点会员数量为5家~6家,融资融券规模大约100亿元~120亿元,其中融券规模小于融资规模。 标的股票应符合七项条件
《细则》明确,可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如果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上证所上市交易满3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3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上证所实行特别处理等。 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 《细则》规定,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上证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上证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关系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投资者在上证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据《中国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