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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开小灶要不得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6:0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吴铭 权威人士近期表示,进入全流通时代之后,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市场的介入程度更深,公司管理层对股价更加关注,机构投资者对市场行为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日益频繁,股市并购重组和公司高管激励日益盛行,……这些变化,使得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监管手段面临新挑战。选择性披露行为成为监管重点,由此引起的内幕交易应受到严厉打击,以切实维护“三公原则”。 所谓选择性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在向公众披露重大信息之前,有选择性地针对特定群体进行提前披露。这种情况,过去经常发生在蓝筹公司身上,他们在接受券商、基金等机构走访调研时,有时有意无意地透露了重大项目进展、重大交易与合同等敏感信息,使机构投资者了解到的信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更为真实、准确、完整。机构如果凭借这类信息优势获取利益,便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近来,选择性信息披露又呈现出新特点。在股改过程中,有的上市公司为使方案尽早通过,将部分重大的未公开信息事先向机构投资者透露,如业绩信息,以换取股改赞成票。再比如,个别上市公司管理层为配合大股东的资本运作,或者基于实施高管股权激励的考虑,对公司的资产、业绩、经营环境进行有倾向性的披露。这种行为自然表现为相关公司极不寻常的股价走势。此类选择性信息披露实质是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美国,提前向专业人士披露专业性很强的部分信息曾是一种惯例。不过,2000年美国SEC颁布了专门针对选择性披露行为的“公平披露规则”,即人们常说的FD号规章,正式禁止选择性披露,如有违反,监管部门有权对公司提起执法诉讼。 在中国,监管部门也早已关注到这一问题。证监会2004年底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强调,上市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股改以来,证监会又下发通知,严禁利用内幕信息炒作股改公司股票。证券交易所也相应制定了一些规章对此加以约束。最近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再次强调打击内幕交易,违规者最高可判十年,这对于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披露及可能带来的内幕交易将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选择性披露屡禁不止,一方面是惯性使然,另一方面则与相关违规行为取证难、查处难有很大关系。未来,监管部门或可将“知悉内幕信息”作为内幕人最终认定要素,加大监管与违规处罚力度,对性质严重者移交司法处理;券商基金等机构也需要建立健全内部“防火墙”制度,强化自律措施,注意甄别选择性披露信息,避免因小失大,被迫吞下内幕交易带来的苦果。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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