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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2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07元

  ●股权登记日:2006 年8月4日

  ●除息日:2006年8月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8月11日

  一、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2006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的总股本280,814,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6,458,743.39,占本次可分配利润的16.17%,剩余33,473,476.57元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5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6 年8月4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23元。

  5、对于流通股中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

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207元/股;对于流通股中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23元/股。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6 年8月4日

  2、除息日:2006年8月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6年8月1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6 年8月4日下午3: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07元;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3元。

  2、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持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领取人身份证自发放之日起在公司财务部领取。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

  联系电话:0471-3336266、3336240

  传真:0471-333620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8月1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G金宇 编号:临2006-016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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