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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飞彩减资补亏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ST飞彩减资补亏引争议

  □本报记者 张潮

  日前,市场对于*ST飞彩(000887)“转增、送股再减资弥补亏损”的股改创新方案有各种不同见解。分歧主要集中在这个方案是否变相违反法律。

  今天,飞彩股份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涉事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对*ST飞彩股改方案是创新还是违法做了深刻剖析。

  公告中,鲍金桥律师认为首先方案中的“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法》未禁止 当公司发生巨额亏损后可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因此,飞彩股份拟通过减资弥补亏损没有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减资弥补亏损”与《公司法》“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的立法本意不冲突。

  《公司法》第169条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其立法本意在于:资本公积金主要是资本溢价形成,是企业所有者投资的一部分,具有资本的属性;如果用资本公积金直接补亏,实质上是对资本的抽回,而从程序上看,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仅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势必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资本公积补亏形式变相抽回投资,《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非常必要。

  而飞彩股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涉的“减资弥补亏损”,是通过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来实施,即,不仅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飞彩股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由于履行了上述公告债权人程序,且就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作出安排,故“减资弥补亏损”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综上所述,鲍金桥律师认为:由于“减资弥补亏损”是股东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置,与“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变相抽回投资的行为有本质上区别。

  鲍金桥律师认为,“减资弥补亏损”在我国已有立法先例,且为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就飞彩股份现有的财务状况而言,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用减少注册资本的办法来弥补巨额亏损,实现飞彩股份的财务重整,有利于飞彩股份资产重组的完成,实现对飞彩股份全体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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