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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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业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兴业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兴业基金持有人大会于2006年7月14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06年7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25日下发了《关于核准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44号),同意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修订稿)》,对兴业基金实施转型。 为实施兴业基金转型方案,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兴业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的具体时间,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三、兴业基金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兴业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修订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兴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同一日起失效。 此外,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了《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已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将于基金开放集中申购之前公告。 2、关于兴业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于2006年7月31日兴业基金复牌,复牌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兴业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3、关于原兴业基金持有人的赎回 兴业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后,原兴业基金份额持有人转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办理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原兴业基金持有人可办理份额赎回。 四、备查文件 1、《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附件一:《关于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关于修订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公告》(附件:《兴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修订稿)》) 3、《关于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144号)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