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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 周家琮董事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特委托罗泽中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4 本报告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5 公司董事长樊政炜先生、总经理孙仁孝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薛培华先生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注: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已发生变化,每股收益已按新股本计算。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 适用 √ 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前10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单位:股

  注1:自股改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2005年11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新钢钒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新钢钒股份总数的5%,且出售价格不低于3.63元(在公司2006年4月24日10送5股派1元时进行相应除权);如有低于减持价格的卖出交易,登记结算公司有权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新钢钒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方案实施后,除国家政策或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之外,攀钢有限持有新钢钒股份的比例将不低于40%。新钢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攀钢有限增持的新钢钒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注2: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持有的新钢钒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2005年11月7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新钢钒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 适用 □ 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 适用 √ 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 适用 √ 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 适用 √ 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 适用 √ 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6.2 重大担保

  □ 适用 √ 不适用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606,374.00万元,余额31,574.00万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注1:自股改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2005年11月7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三十六个月届满后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新钢钒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新钢钒股份总数的5%,且出售价格不低于3.63元(在公司2006年4月24日10送5股派1元时进行相应除权);如有低于减持价格的卖出交易,登记结算公司有权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新钢钒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方案实施后,除国家政策或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之外,攀钢有限持有新钢钒股份的比例将不低于40%。新钢钒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攀钢有限增持的新钢钒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注2: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持有的新钢钒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2005年11月7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遵守前项承诺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新钢钒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财务报表

  7.2.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编制单位: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6月 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樊政炜 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薛培华 会计机构负责人:回钦兵

  7.3 报表附注

  7.3.1 如果出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有关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 适用 √ 不适用

  7.3.2 如果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原因及影响数。

  √ 适用 □ 不适用

  本期合并报表范围与上年度相比,本公司从2006年3月1日将新白马矿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尚在建设过程中无影响。

  7.3.3 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 适用 √ 不适用

  股票代码:000629股票简称:G新钢钒公告编号:2006-15

  权证代码:038001 权证简称:钢钒PGP1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7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06年7月27日下午2: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8名,周家琮董事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特委托罗泽中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会部分成员的提案》,由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洪及鄙先生已退休,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提议余自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呈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2007年5月14日)。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洪及鄙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选举樊政炜先生为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提呈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章程》第一章第三条增加一款“2006年4月24日,公司实施分红送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公司总股本由1,698,898,874股增至2,548,348,31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为1,236,045,396股,占总股本的48.5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为1,312,302,915股,占总股本的51.50%。”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98,898,874元。”

  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48,348,311元。”

  3、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增加一款“公司于2006年4月24日实施分红送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公司总股本增加为2,548,348,31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为1,236,045,396股,占总股本的48.5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为1,312,302,915股,占总股本的51.50%。”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条“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698,898,874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824,075,826股,占总股本的48.5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874,823,048股,占总股本的51.49%。”

  修改为:

  “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548,348,311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236,045,396股,占总股本的48.5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312,302,915股,占总股本的51.50%。”

  5、依据《通知》第二十一条

  《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导致公司股本增加;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6、依据《通知》第二十三条

  《章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7、依据《通知》第二十八条

  《章程》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修改为: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依据《通知》第二十九条

  《章程》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9、依据《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修改为: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依据《通知》第九十六条

  《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修改为: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11、依据公司实际情况

  《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款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范围内,审批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在审批该等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修改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本章程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范围内,审批公司的风险投资、向金融机构申请及使用授信和办理借款等融资业务、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在审批该等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董事会可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将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范围内的向金融机构申请及使用授信和办理借款等融资业务的职权授予总经理行使;”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详见www.cninfo.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06年8月18日上午9:00在四川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樊政炜先生简历

  樊政炜先生,1948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管理硕士、研究员。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樊先生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1971年至2003年在武钢工作,历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劳资处工资科科长、人事部工资科科长、劳资处副处长、处长、武钢兴达公司经理、武钢公司非钢管理部部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武钢武汉冶金公司董事长、武钢海南公司董事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等职。樊先生2003年进入攀钢集团工作,历任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樊先生在国企改革、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工运活动等方面经验丰富。2002年获湖北省劳动模范称号。

  余自甦先生简历

  余自甦先生,1956年1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余先生1982年进入攀钢集团,历任攀钢钢铁研究院铸造室副总工程师、技术经营部生产部主任、实验厂厂长;攀钢(集团)公司机动处副处长、钢研院院长助理;攀钢(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副主任、生产计划处处长;攀钢(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兼销售处处长、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攀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攀钢集团成都无缝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

  余先生长期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在企业管理、钢铁生产工艺及技术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2005年获四川省劳动模范称号。

  股票代码:000629股票简称:G新钢钒公告编号:2006-16

  权证代码:038001 权证简称:钢钒PGP1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7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06年7月27日下午3:3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3名,张治杰监事、刘伟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会议由刘新会主席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监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就下述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核并通过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核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同意提呈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核并通过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本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0629股票简称:G新钢钒公告编号:2006-18

  权证代码:038001 权证简称:钢钒PGP1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下午2:00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06年8月18日上午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2006年8月18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钢文体楼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5、出席对象:

  (1)、2006年8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董事会部分成员的提案》;

  2、《关于修改〈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凡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账户或法人单位证明(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深圳证券账户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址: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新钢钒公司办公大楼318室董事会秘书处

  邮编:617067

  传真:(0812)3393992

  联系电话:(0812)3393695 3392889

  3、登记日期:

  2006年8月15日至8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出席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629证券简称:G 新钢钒 公告编号:2006-17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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