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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9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中期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中期报告摘要摘自中期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sse.com.cn。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中期报告全文。

  1.2公司董事孙文博先生未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长蒋贤云先生 代为行使表决权。孙文博先生对本报告投弃权票,弃权原因:由于审阅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时间较为仓促,且报告比较简略。

  1.3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蒋贤云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潘建华女士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潘建华女士声明:保证中期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单位:股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上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

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6.3 重大关联交易

  6.3.1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0元。

  6.3.2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其中: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0元,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余额0元。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2005年年报披露、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融资借款8,000,000.00元,并支付尚欠利息111,600.00元。

  2001年6月11日,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337、338号”判决,被告深圳市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48.55万元(利息预先在本金扣除的51.45万元不予确认)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人民币346.96万元从中扣除。原告预交的本案受理费共计70,590.00元,其中被告承担65,570.00元,原告承担5,020.00元。

  原告于2001年11月21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递交《延期执行申请书》称:贵院执行厅已受理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铂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现由于对方当事人涉嫌走私被海关审查,故申请暂缓执行。对此,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深罗法执行字第3883号、3884号、3885号裁定如下:中止执行(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336号、337号、338号民事判决书。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报告期内此案件无新的进展,仍处于2005年年报披露状况。

  2、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执行情况:

  (1)本公司于2006年5月11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省高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6)黑高商外初字第1号】和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各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LLC)。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纠纷的起因

  ①2001年12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南岗支行(以下称“南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月利率5.445%。,借款期限为18个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系以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保。

  ②2002年11月29日公司与南岗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300万元,月利率4.867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公司借款仍以秋林商厦作为抵押担保。

  ③2004年6月28日南岗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称“信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南岗支行将其对公司的债权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转让给信达公司。

  ④2004年11月29日信达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称“东方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东方公司。

  ⑤2005年11月3日东方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本金及利息转让给原告。

  3)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0万元、利息920.456765万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合计20,220.456765万元,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②判令被告以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借款。

  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至报告期末,该诉讼事项未做出判决。

  (2)本公司于2006年5月12日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6)民初字第9号】、《举证通知书》【(2006)民三初字第9号】和法院传票及《起诉状》各一份。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国际”)

  第一被告: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一百”)

  第二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

  2)纠纷的起因

  ①1999年7月12日,中融国际与哈一百签署了【99年委字第378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中融国际向哈一百贷款6,000,000.00元,利率为5.3625%。期限9个月,于2000年3月11日到期。同时,秋林集团为该笔借款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99年委字第378号《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2年。合同到期后,中融国际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未能还款。

  ②哈一百于2002年3月7日提出还款计划,定于2003年12月20日偿还6,00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秋林集团继续为其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两年。该还款计划到期后,中融国际多次催收,哈一百和秋林集团均未履行还款计划。截至2005年12月5日,尚欠贷款本金5,999,969.04元,贷款利息3,687,863.5元,本息合计9,687,832.54元。

  3)诉讼请求

  ①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随本清);

  ②保证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③由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至报告期末,该诉讼事项未做出判决。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本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2006)黑高告保字第3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Crosstown China Investments,LLC)。

  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称2005年11月1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与申请人签订HRB2005001号债权转让协议,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将其对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193,000,000.00元、利息9,204,567.65元(截止2003年12月31日)转让给申请人,本息合计202,204,567.56元,申请人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受让取得对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被申请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没有异议。为保证申请人债权的实现,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特向省高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2,204,567.56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高士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座落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19号的营业楼、座落于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20号的“秋林商厦营业楼”、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秋林公司)的商标以及其他等额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006年上半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不适用

  2006年下半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适用√不适用

  6.6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6.7 未股改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预计公司将于2006年9月30日前进入股改程序。

  未股改公司已承诺股改但未能按时履行的具体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利润表

  2006年1-6月

  编制单位: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贤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潘建华会计机构负责人: 潘建华

  7.3 报表附注

  7.3.1 本报告期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7.3.2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长:蒋贤云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秋林 编号:临2006 - 015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会议于2006年7月27日在公司老楼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现场出席8人;董事孙文博先生未现场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长蒋贤云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蒋贤云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06年半年度报告》及《200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1票

  董事孙文博先生投弃权票,弃权原因:由于审阅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时间较为仓促,且报告比较简略。

  二、审议通过《关于免去郭海林执行总裁职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免去郭海林先生执行总裁职务。

  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蒋宏宇为执行总裁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决定聘任蒋宏宇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

  同意:8票 反对:0票 弃权:1票

  董事孙文博先生投弃权票,弃权原因:由于对蒋宏宇先生不够了解。

  特此公告

  附:蒋宏宇先生简历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蒋宏宇先生简历

  蒋宏宇先生,38岁,MBA学历,历任长春思特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长春国际商业中心总经理,沈阳嘉濠商厦总经理,大连华南国际沃尔玛商城总经理,吉林国际贸易购物中心总经理,吉林时代购物广场总经理,延吉新时代购物广场总经理。

  证券代码:600891 股票名称:ST秋林 编号:临2006—016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6年7月27日(星期四)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到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新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合法有效。

  一、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2006年半年度报告》及《200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一)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6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2006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四)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06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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