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缴款单位未按时交纳投资者保护基金须付滞纳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5:3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源之一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数量近期屡创新高。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强调各缴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否则将按每日0.03%的比例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

  以去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和证监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实施时间为界,这次《通知》进一步明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指定账户。

  据本报信息中心统计,以最保守的统计口径,即冻结时间为4天、年利率为0.99%计算,去年以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超过3亿元。

  《通知》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上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通知》明确,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而是由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今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交纳资金划入指定账户;中国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当在银行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划入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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