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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 申购资金利息直入保护基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2:13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深沪两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要将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保护基金,而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也不再划入交易所,而是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通知要求,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上限后,深沪两交易所要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
内将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而在网下发行

股票、可转债等
证券
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不再划入证券交易所,而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和各主承销商直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结算公司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存放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专用账户可在上海、深圳分公司分别设立。担任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立验资专用账户,存放申购冻结资金及其利息收入。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当在银行每季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全额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通知还特别强调,各缴款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基金的,将按每日0.03%向保护基金公司支付滞纳金。深沪两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将自2005年7月1日以后产生的交易经手费的20%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及各主承销商应将自2005年1月28日以后产生的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划入保护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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