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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配套 加强协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0:4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随着市场创新的加速发展,证券结算体系作为后台支持的重要性越发凸显。证券登记结算在市场发展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刚刚开始实施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将会产生哪些影响?中国证监会昨日在京召开座谈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

  证监会: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办法》的具体落实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将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希望有关各方继续对证监会和结算机构的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欧阳泽华在发言中表示。

  他说,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座谈会的建议和意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继续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一是目前证监会会同司法机关联合起草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通知尽快出台;二是商请人民银行、银监会为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或质押贷款提供政策支持;三是请财政部、国资委等部委继续支持证监会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四是结算参与人和证券发行人等市场参与主体献策出力,积极推进《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黄炜说,《办法》的出台反映了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办法》通过明确权利义务,理顺了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关系,丰富了传统民商事法律制度。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证券经纪关系的法律定位、名义持有人和权益拥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证券登记结算领域内的重大法律问题,为登记结算活动提供必要的司法支持。”

  最高法院:继续解决好登记结算体系的相关司法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的规定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是证券和资金的净额清算和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二是对结算财产的特别保护,也就是落实《证券法》第167、168条关于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的规定;三是理清了结算法律关系,规定了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之间以及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两级结算法律关系;四是重申证券账户实名制开户问题,并要求证券账户的本人使用原则。

  “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办法》的立法速度、立法技术、立法质量都是很高的,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证监会、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继续解决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相关司法问题。”

  中国结算:发挥主导作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金颖介绍,登记结算公司对《办法》非常重视,目前正在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一是抓紧完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体系,二是全面推行货银对付机制,三是配合证券市场的各项创新,四是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五是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六是配合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七是改善服务水平,八是开展宣传和培训。她表示,中国结算将发挥主导作用,与市场各方共同努力,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表,中信证券常务副总经理程博明在发言中对《办法》给予了积极评价,他认为,《办法》充分兼顾拓展性、全面性,通过对证券衍生产品、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等方面的规定,为市场发展留下空间。他建议依据《办法》的总体要求,加强相关各方协调机制,促进结算参与人自律管理,完善结算参与人、客户交收两个层次上交收违约处理程序和风险管理体制,建立证券行业统一、规范的市场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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