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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改贷”涉诉 旧事困扰白鸽股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田露

  白鸽股份今日披露一起重大诉讼事件,事情源起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发生于公司身上的“拨改贷”事项。

  根据白鸽股份的公告,目前,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将
白鸽股份及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鸽集团”)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机公司提交的起诉状,白鸽股份曾分别于1984 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4018.3万元,后于1 996年形成董事会决议,同意将该笔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1997年,公司向机械工业部提交了有关申请,并获得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批准,但公司从未将该资金转为国家股股本。另外,中机公司还指出,白鸽股份于1987 年(公司前身第二砂轮厂时期)使用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合计1188.4万元,2000年财政部已批准将该笔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但白鸽股份在2000 年财务报告中仍将上述资金本息列于长期借款项下。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认为,上述两笔共计5206.8万元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及“特种拨改贷”资金仍处于借贷状态。同时,关于那笔“特种拨改贷”资金,尽管

财政部有关文件将牵涉单位名称表述为“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砂轮厂)”,但中机公司认为第二砂轮厂股份制改造后的企业应为白鸽股份,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 年,是白鸽股份的控股股东,所以将白鸽股份和白鸽集团列为对该笔“特种拨改贷”资金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

  基于上述原因,中机集团向法院提出,要求白鸽股份偿还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4018.3万元,要求白鸽股份及白鸽集团共同偿还中央级“特种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1188.4万元。

  白鸽股份今日在披露上述情况后表示,该项诉讼及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及

股权分置改革产生实质性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应诉,而股改等工作正在按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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