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理财规模可望大幅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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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6:13 深圳商报 | |||||||||
证监会就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券商集合理财规模可望大幅增加 深圳商报记者钟国斌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昨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7月31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没有明确限制可从事集合资管业务的券商类型。而目前获准经营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只有屈指可数的创新类券商。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证监会将根据情况,择机向规范类券商推广这项业务。未来券商集合理财规模有望大幅增长,这对股市走强无疑是一个实质利好。 创新类券商有望从事集合资产管理 2004年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开展集合资管业务仅限于创新类券商。《细则》(征求意见稿)对此没有任何涉及,这也应验了市场创新及规范类券商均可从事集合理财业务的预期。 《细则》要求,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向客户明确揭示风险;计划管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取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或者损失赔偿作出承诺。 《细则》强调,推广机构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推广文件置备于营业场所。禁止以变相价格竞争、折扣、签订具有保本保底性质的补充合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推广业务。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管理人不得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证券;募集资金不入账或其它账外经营;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独立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等。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募范围拓宽 《细则》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其他证券”,这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创新产品预留了空间。以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或权证等创新品种,将是一件最平常不过的事情。 《细则》增加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可自由兑换外汇资金投资境外金融产品的内容。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具体的境外投资管理、托管和登记结算方式,将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对于券商将集合资管计划资产投资于本公司担任保荐机构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细则》规定,单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此类证券的投资,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7%,与此前草案10%的规定相比有所收紧。 细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独立性 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的精神一致,《细则》强调并进一步细化了保证集合资管计划资产独立性、强制第三方托管、合理控制风险和强制分散投资等制度和原则。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或者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由托管机构保管。计划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债券,不得用于买断式回购”。 此外,《细则》简化了集合资管计划审批流程;建立了业务人员个人责任追究制度;增加了对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措施;增加了监管要求与监管措施。 券商股及券商概念股将受益 江苏天鼎秦洪表示,去年11家创新试点券商共发行13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总规模达到145亿元。而由于《细则》不再规定只有创新试点券商才能发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意味着规范类券商也可能进行该项业务。可以预期的是,未来券商集合资产管理的募集资金总额将数倍于145亿元。 秦洪还指出,从《细则》中可以看出,券商集合资产计划兼顾着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的特征,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来极有可能成为基金、私募基金的有力竞争者,从而不仅仅为A股市场提供新的资金源头,而且还将改变着A股市场的资金结构。对于A股市场来说,最为得益的莫过于券商股以及券商概念股,因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强大将成为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提升券商及券商概念股新的估值预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