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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发起券商资格未明确 集合理财有望大扩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3:05 第一财经日报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

  本报记者 匡志勇 陆媛 发自深圳北京

  证监会网站昨日发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集合理财的设立、推广、投资、风险控制等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业内人士称,实施细则公布后,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有望大扩军。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必须与自营划清界线。券商发起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时,应该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理财账户必须和券商自营账户分开,从事证券交易时,要通过专用席位进行,集合理财的投资主办人不能同时担任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一个投资主办人不能同时兼任多个集合理财产品投资主办人职务。即使发起券商破产清算,集合理财资产也不属于清算资产。券商自身承担的债务,不能对集合理财强制执行。

  《征求意见稿》对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推广方面的规定让券商兴奋不已。《征求意见稿》称,券商可以自行推广集合理财产品,也可以委托其他券商和商业银行等机构代理推广。除了不能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推广外,从营销渠道上,集合理财产品获得了和基金产品同等地位。《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集合理财在推广期间的费用,必须由券商承担,不能从集合理财资金中扣除。

  关于集合理财投资的规定中,明确集合理财投资的债券,不得用于买断式回购。集合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发起券商担任保荐机构的证券,可以申购新股。

  华泰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郭昕炜称,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集合理财产品基本是按照基金的管理办法参照执行,例如《征求意见稿》规定集合理财产品净值披露至少每周公布一次,而华泰证券的集合理财产品就是每天公布净值。

  另有业内人士透露,在几个月前券商之间曾流传过一份《征求意见稿》,但和此次正式公布的意见稿有一定出入。该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透露出的最大信息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发起集合委托理财产品,也没有对发起集合理财产品资格作出严格限制,或许下一步规范类券商也将开始发行合规的集合理财产品。

  “集合理财其实就是一个平台,什么新东西都可以往里面装,所以不必规定得那么死板。”证券业协会一位副会长表示,“只要券商想做,什么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面创新。”

  一位券商人士表示:“基金能做的,我们都能做,比如打新股的话,不限制于那几个公司报备的证券账户;而且比券商自营资金更自由的是,根据《征求意见稿》,现在可以针对我们公司承销的所有股票打新股。”

  《征求意见稿》也规定,集合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集合份额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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