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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香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天香公告编号:2006-临027 关于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101号、102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 诉我司借款合同纠纷及担保合同纠纷等案的判决书,合计诉讼金额为2100万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2004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我司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判决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我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华通置业公司和被告华通招商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0917元、诉讼保全费31680元由我司承担。 (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2004年12月31日,我司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现因借款人未依约定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判决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我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华通置业公司和被告华通招商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51261元、诉讼保全费42130元由我司承担。 (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一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被告为我司(借款人,第一被告)、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保证人)、国恒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2004年12月31日,第一被告我司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并由福建华通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华通国际招商有限公司、国恒传媒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0日。因借款期限届满,第一被告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于2006年7月11日判决如下:1、判令第一被告我司于判决之日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按约定合同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2、判令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华通置业公司和被告华通招商公司和国恒传媒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我司追偿;4、本案受理费46032元、诉讼保全费36780元由我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今日,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会造成公司资金进一步紧张,对公司后续经营计划造成影响,并可能影响公司当期利润。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100号 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101号 民事判决书; 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榕民初字第102号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24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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