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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风险控制办法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4:55 金羊网-羊城晚报

  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上限规模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5%

  本报讯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昨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11月1日施行。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在《办法》中首次得到明确,即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券商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并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大大放宽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本比例要求,同时降低了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准备要求,为券商发展业务留足空间。

  如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本比例,《办法》规定,券商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而征求意见稿限制为1%。

  又如风险准备计算标准,《办法》规定,券商承销股票、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分别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5%和2%计算风险准备;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分别按定向资管、集合资管和专项资本管理本金的2%、1%和0.5%计算风险准备。

  《办法》还对券商借入次级债务,以及向股东和关联企业借入期限5年以上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计入净资本作出了规定,也就是说券商可通过次级债务长期借款。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净资本比例放宽到5%后,平均每家创新类券商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的最大规模将达到0.82亿元。从理论上说,如果所有创新类券商将净资本全部配置到融资融券业务上,将给市场带来资金2300亿元。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证券自营等高风险业务的,则采取间接控制的同时,配合直接控制。如规定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等,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等。(武斌)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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