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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风险控制指标新法将投资者损失降到最低点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1:16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经过了今年1月和4月先后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是通过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管。记者采访的部分业内人士认为,通过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管,不但有利于提升证券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资信,促进金融市场功能的更好发挥,减少系统风险,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将投资者因证券公司自身营运失败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证券公司风险防范与其内控都很薄弱,《管理办法》中引入了风险准备,这使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更加合理化,符合证券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证券公司控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对证券公司风险的事前控制,防止风险的积累和蔓延,提高了对证券公司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有关人士透露,有些证券公司已经开始通过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资、借入次级债务等方式提高净资本水平,改善指标状况;有些证券公司已着手调整业务规模和结构,将有限的净资本配置到最具有优势的业务环节上。 另外,记者发现,相对于今年4月发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对于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准备的计提比率做了下调,而且下调的比例很大。《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征求意见稿是20%);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征求意见稿是10%);证券公司承销政府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2%计算风险准备(征求意见稿是5%)。 对此改动,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林涌表示,降低证券公司承销业务风险准备的比率符合市场化发行行为。以前,证券公司承销股票,为什么会出现包销,核心问题就是定价不合理,同时加大了证券公司的风险。但是,发行引入询价机制后,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这种机制促使参与询价的机构理性报价,发行价格更市场化,这样风险也是可测的,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准备也应按照这种市场化行为来计提。 华泰证券研究所的一份针对《管理办法》的研究报告也指出,券商要进一步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各项业务要不断发展,就必须密切关注其净资本状况,加强风险控制。加强净资本的监控管理,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体系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根据监管层的要求,各证券公司围绕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建设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目前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更多的是强调可控与可测,而《管理办法》则明确了各项业务可承受的标准。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及时掌握各业务单位运行状况,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来分析其净资本的运行态势,建立与完善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为业务发展提供指导。 据了解,目前,已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均通过净资本等指标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控,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当证券公司净资本等指标低于规定标准时应限期补足,否则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限制其业务活动直至关闭公司等监管措施。在这种有效的外部风险监管体系支持和推动下,证券公司作为通过承受和管理风险获取收益的金融企业,通过不断完善和深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发展,涌现出许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投资银行,为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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