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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建立券商风控体系 提高监管有效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9:19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李侠

  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券商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根据风险控制指标反映的问题和揭示的风险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这是《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核心要素。通过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管,不但有利于提升证券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的资信,促进金融市场功能的更好发挥,减少系统风险,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将投资者因证券公司自身营运失败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管理办法》是证监会结合综合治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的,是落实《证券法》的监管规定的重要举措。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证券公司的规范与创新发展,对于提高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有效性具有深远意义。

  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券商业务

  综合来看,新的券商风险控制指标分为两个层次,涵盖了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各项业务风险。其中,关于净资本绝对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的规定,使得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关于计算风险准备的规定,使得公司各项业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实现了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直接控制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从而建立了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设定与券商业务范围相匹配的净资本指标

  新《证券法》取消了综合类和经纪类证券公司的划分,重新界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证券法》相对应,《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应符合相应的净资本绝对指标标准;同时,证券公司还应符合净资本相对指标标准,即净资本不得低于负债的8%。业内人士表示,这种关于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规定与美国和香港的做法较为类似,监管层通过对净资本绝对和相对指标的设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可以作为证券公司从事某项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之一,实现证券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规定的净资本充足标准,以满足流动性需要并抵御潜在风险,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

  建立间接控制为主直接控制为辅的动态管理机制

  理论上讲,只要公司净资本高于规定标准,各项业务合规运作,风险就能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从成熟市场的经验看,一般不控制公司某项业务的最大规模,证券公司只要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就能开展经批准的各项业务。但鉴于我国证券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正处于综合治理时期的特点,为避免资本实力不强的公司盲目扩张,形成新的风险隐患,有必要采取以间接控制为主、直接控制为辅的风险监管方法,适当控制各项业务的规模,以建立公司各项业务规模与其资本实力相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在借鉴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经验的基础上,为有效控制各项业务风险,证监会在《管理办法》中引入了风险准备的概念,要求公司就各项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并保证其净资本水平大于或等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从而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业内专家表示,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可以使得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促使公司将净资本的支撑作用在不同业务之间进行配置,支撑某项业务的净资本越多,该项业务的规模就能越大。公司可以根据净资本在各项业务上的配置,选择同时发展某几项业务,或者重点发展某项业务。这样,既能体现风险资本管理的理念,也能引导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以充分体现自身专业优势,从而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

  在此基础上,《管理办法》还分别对券商自营业务规模、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和营业网点数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直接对券商业务规模大小予以控制,达到预防风险、加强监管的目的。

  有利于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

  从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来看,证券公司风险的产生与其内控薄弱和外部风险监管约束不够有重大关系。

  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为准确反映并有效防范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提供了法律依据。《管理办法》细化了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对证券公司风险的事前控制,防止风险的积累和蔓延,提高了对证券公司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通过外部监管要求产生的压力,有助于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提高风险控制意识,推动证券公司建立与完善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进行动态监控并定期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与机制,有利于其逐步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测量和监控体系,提高其内部风险监控的压力、动力与实效。

  新证券法确立了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法律地位,为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奠定了基础。《管理办法》对证券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不同,对应的净资本、净资产等风险控制指标的最低标准也就不同,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水平。从而,证监会可根据风险程度、内控水准、财务实力等情况,将证券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业务许可和监管措施,确定证券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对经纪、财务顾问、承销、自营、资产管理和融资融券等业务采取牌照管理、规模控制,建立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和内控水平动态挂钩的新机制。

  而考虑到证券行业经过综合治理后已出现分化,不同类别公司在资本实力、内部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在监管政策上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应有所区别对待。因此,《管理办法》总则中原则规定,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市场发展情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并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开展业务前,应事先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这为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和补充对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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