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数十名律师建议设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及援助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8:55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申屠青南 常庆 无锡报道

  建议尽快成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及小投资者法律援助基金会,为小投资者提供诉讼费、律师费等资金援助,在日前召开的“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上,律师维权团的成员们发出上述呼吁。

  在研讨会上,维权团成员还就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被告人、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等达成基本共识。今后如果证券市场有新的维权案件发生,“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的全体成员将自动成为新的维权团成员,目前其规模已由成立之初的30名律师发展到目前的59名。

  谁将有资格起诉?

  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是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主要疑难问题,它涉及到谁有资格起诉,索赔标的和索赔时效等起诉关键问题。因为有权利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要具备以下条件:科龙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该公司

股票、并在科龙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后才卖出或继续持有且遭受实际损失的投资者。

  对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维权团成员的看法较为一致:为科龙公司2002年年报公布之日(2003年4月4日)。而对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有四个可能的日期,律师们的看法不尽相同:

  2004年8月11日———郎咸平质疑科龙的报道发表之日;

  2005年5月10日———科龙公司公告其因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之日;

  2005年10月13日———新华社受权发表中国证监会调查科龙公司违法行为报告之日;

  2006年7月5日———科龙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其做出处罚之日。

  维权团召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2005年5月10日比较恰当,科龙公司在该日公告其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证明市场传言科龙公司做假帐问题存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规定“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王建徽律师表示,司法解释中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定义仍有不明确之处,作为索赔分水岭的揭露日应具有“揭露内容导致该证券交易量增价跌,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这一本质特征。由于虚假陈述揭露日需要法院认定,因此他说,不能把宝都押在2005年5月10日这一天,在起诉准备过程中可以放宽一些,让更多的投资者有资格参与起诉。

  河北功成律师所薛洪增认为,如果从揭露的实质内容看,把2005年10月13日,也就是新华社受权发表证监会调查科龙公司违法行为报告之日作为揭露日更为恰当。

  可能的被告

  根据维权团成员达成的共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被告可以为:广东

科龙电器股份公司、德勤华永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等法人或自然人。目前,中国证监会已对科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顾雏军也已被批捕,科龙作为虚假陈述实施者,被列为被告毫无疑问。而把板子打向作为中介机构的德勤,律师们更多的是在考虑赔偿能力问题。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李震仲律师表示,科龙在整个

格林柯尔系中扮演的就是一个提款机的角色,说到底它是最大的受害者。目前,资不抵债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仅有的存量资产大多已被债权人查封,对其赔偿能力并不乐观;而起诉德勤可以让受害股民切实拿到赔偿的钱。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认为,科龙公司的前董事、前高管等也可列为被告。这些自然人的赔偿能力很强,而且他们要想不赔,会对公司施加影响,推动公司赔付。

  提高起诉积极性

  宋一欣预计,今后两年该案包括A股、H股投资者在内的原告可能将达1000人以上,以平均每人10万元起诉金额计,估计起诉总标的将达1亿元左右。不过许多律师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前来联系的投资者还不多。投资者起诉积极性不高,大都是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这几年来,证券民事赔偿经常面临着起诉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难执行、对共同诉讼设置种种障碍等。

  从1996年刘中民诉渤海集团案开始,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已走过了十个年头,大约有1万名投资者做了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原告,其中约有1千名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了全部或部分赔偿。主动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没有超过权利受到损失并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总人数的10%,起诉总标的没有超过投资者可计算损失总额的5%。

  为促使投资者积极参与证券民事赔偿,律师们建议,尽快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类似消费者保护协会,引入“诉讼担当”制度,直接代表投资者起诉侵权行为人;推动重新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取消前置条件限制和系统风险的提法;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引入仲裁制度。

  为减少投资者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北京中高盛律师所倡仪,应成立小投资者法律援助基金会,为小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援助,特别是提供提起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在投资者获赔偿时,偿还此款,但不得营利。

  另外,有律师表示,除在广州中级法院起诉科龙和德勤外,近期还将选择一个小标的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院单独起诉德勤。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