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券商的风险控制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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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2:5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尝试加强对金融企业包括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初步建立了以净资本规则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全球各金融市场监管当局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制度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使这一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建立和完善。
目前,已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体系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英国、欧盟、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均通过净资本等指标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监控,并在法律上规定了当证券公司净资本等指标低于规定标准时应限期补足,否则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限制其业务活动直至关闭公司等监管措施。 美国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的,其净资本绝对指标最低标准为0.5万美元到100万美元不等,相对指标标准为净资本不得低于负债的6.67%;公司向所有客户融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一定倍数。 香港规定,证券公司经营不同业务的,其流动资本(该指标内涵与净资本相同)绝对指标最低标准为10万港元到300万港元不等,相对指标标准为流动资本不得低于负债的5%。此外香港还规定,证券公司应按承销额的一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而间接控制承销业务最大规模。 新兴市场马来西亚的做法是,要求证券公司根据风险的性质,分别计算营运风险、自营头寸风险、结算风险、大额敞口风险(与超比例自营风险类似)、承销风险等五种风险准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