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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券商向客户融资融券比例确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1:05 中华工商时报

  实习生 张媛源 23日北京报道

  对单一客户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5%

  中国证监会23日颁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办法》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及计算方法进行了具体界定。其中指出,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对于即将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办法》尤其明确,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四)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五)按对客户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办法》中规定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的具体标准。首先,《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经营各项业务对应的净资本规模,如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同时,《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包括: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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