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转移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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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 03:15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实习记者 周明 记者 尚晓阳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文表示,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新办企业时,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还指出,
我国对新办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部分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有的企业集团将利润转移到能够符合政策的新办企业中,以达到避税的效果。”专家称,有的企业甚至采取每年新注册一次的办法避税。 另外,《通知》规定,在设立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还称,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