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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科龙、德勤民事赔偿案的几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3:05 中国证券报

科龙、德勤民事赔偿案的几个问题

  本报记者 常庆

  中国证监会7月5日对科龙电器(000921)、顾雏军等人虚假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至此,“科龙证券民事赔偿案”诉讼战正式打响。本周六(22日)“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将在江苏无锡市召开,对此案疑难法律问题及会计、审计、证券分析等问题的研讨,也将提升为对科龙投资者维权的法律服务。本报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科龙德勤维权团召集人宋一欣律师。

  问:在科龙民事赔偿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是如何认定的?

  宋一欣(以下简称宋):在此案中,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一个难点。目前有四个时点可供选择,一是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上海质疑顾雏军,第二天见报并已引起巨大争议;二是2005年5月10日,

科龙电器公布该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证明市场传言科龙做假账问题存在,该日之后,科龙电器因其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而导致市场成交量巨幅增加、成交价巨幅下跌;三是2005年10月13日,新华社受权发表中国证监会调查科龙公司违法行为报告,使得虚假陈述问题得到进一步证实;四是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公告中国证监会对其做出处罚。但笔者以为,2005年5月10日比较恰当,虽然虚假陈述揭露日最后需要法院认定,但是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播放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所以,“首次”是十分重要的含义。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该日后是否引起股票价格和数量大幅变化的因素,这是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反映。

  我建议,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应尽快修订已经实施几年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应当考虑取消前置条件文件,将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等文件,作为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时的重要文件,而不是唯一的前置条件文件,其重要程度由法院判定。同时,将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定义确定得科学些,使之与证券市场价格和数量的骤然变化相联系。

  问: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宋:无论《证券法》还是司法解释,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不很明确,因此,有必要重新修订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及其范围,协调好相关中介机构法律中的民事责任与司法解释的衔接。在明确区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同时,应当明确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最高赔付比例和赔付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责任等)。笔者认为,中介机构的赔付责任应当是部分共同责任。考虑到审计责任只是会计责任的补充,会计责任是先手,审计责任是后手,后手不能代替先手的实际情况。因此,在今后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应修改并明确规定起诉中介机构的,必须连带起诉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机构,防止会计责任方故意转嫁法律责任。但诉讼管辖地应以第一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依法选择为准,而非现行司法解释限定的,起诉被告中有上市公司的,诉讼管辖地必须在上市公司所在地。

  考虑到审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行为的难度和专业性,应当提高相关法院审理的专业化程度。法院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审理时,应实施专门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委员会成员可以邀请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必要时可以邀请被鉴定单位的市场竞争者代表参加,而且特别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关注工作底稿、操作程序和责任范围的确定;实施专家陪审员制度,以提高审判的公信力、专业性和公正性;允许原被告双方提供专家证人发表专业意见,也允许原被告双方当庭对司法鉴定的结论对鉴定人进行质证。

  问:H股股东可提起诉讼吗?

  宋:过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起诉投资者主要集中在流通A股股东,也有少数流通B股股东(如锦州港案),此次,科龙电器案为流通H股投资者的维权提供了机会和可能。这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上市公司,不但境内上市的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而且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

  事实上,截至目前,科龙电器总股本为99200.6563万股,其中,已流通股份为65409.0808万股,占总股本的65.94%。这当中,流通A股为19450.1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9.61%,流通H股为45958.9808万股,占总股本的46.33%。其余为非流通股(境内法人股)33791.5755万股,占总股本的34.06%。从中可以看出,在流通股中,流通H股是大头,科龙电器、顾雏军、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等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后,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是流通A股投资者。事实上,流通H股投资者同样是虚假陈述的受害者,也应当是科龙电器案的当事人。因此,没有理由把流通H股投资者忽略掉。

  由于科龙电器尚未进行

股权分置改革,虚假陈述行为尚不构成对非流通股股东的影响。事实上,有些非流通股股东本身就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人,是未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可能的被告。

  问:投资者提起诉讼需注意哪些事项?

  宋:科龙电器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起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科龙公司;顾雏军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A股或H股投资者提起诉讼,诉讼的被告中若涉及科龙电器,则应当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被告若不涉及科龙电器但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的,应当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从2006年7月5日起二年内有效。

  但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2003年4月4日(虚假陈述实施日)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日后买入科龙电器股票、并且在2005年5月1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投资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护照等);股东卡复印件(香港联交所或深圳证交所);经证券公司或营业部盖章的载明买卖科龙电器股票并受到损失的交易记录单或对账单。

  如果读者还有疑问,可与本报编辑部联系,我们将对问题集中汇总,在下期“读者热线”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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