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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交收违约如何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一、交收违约概述

  证券交易的交收违约是指结算参与人或客户在规定的交收时点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的行为。一般地,在最终交收时点,如果结算参与人或客户相关交收账户内可供交收的资金或证券不能足额完成其资金交收义务的,则构成资金或证券交收违约。在分级结算体制下,交收违约可以划分为结算参与人发生集中交收违约以及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交收违约两个层次。根据分级结算的原则,客户对参与人的交收违约不应影响参 与人正常履行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义务。结算机构充当共同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是结算系统最主要的风险来源之一。建立完善的交收违约处置程序,是加强结算风险管理体系的客观要求。

  二、交收违约处置的一般做法

  境外成熟市场对交收违约处置的原则和程序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违约处置的一般作法包括交收控制、担保品处分、强制补购或自动证券借贷、限制交易结算资格和弥补处分损失等措施。

  (一)实行货银对付(DVP)交收制度

  参与人交收违约带来的本金风险对结算体系危害的最大,结算机构可以通过对交收环节的控制,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对违约方采取暂不交付其应收证券或资金的措施。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足其应付的证券或资金,结算机构有权处分暂不交付的财产以及结算参与人向结算系统提供的其他担保物。货银对付是最基础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违约处置措施。

  (二)强制补购和自动证券借贷

  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结算机构可在二级市场对违约参与人证券担保物进行平仓处置,比较容易实现。但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结算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补购到相同证券的难度较高。因此,结算机构在对证券交收违约采取强制补购措施的同时,一般还辅以自动证券借贷。

  强制补购是指结算机构从市场上代参与人强制买入相关证券以完成其交收义务。在香港市场,结算业务规则规定,证券公司在最终交收日(T+2)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结算机构将于当日下午5时向违约公司发出强制补购通知。除非违约公司申请豁免强制补购获得结算机构批准且于次日(T+3)主动完成交收义务,结算机构将在T+3日或T+4日自动为违约参与人办理强制补购,并依据规则向违约参与人收取罚金和相关处置费用。

  自动证券借贷也称强制证券借贷,是指结算机构通过证券借贷系统自动代违约参与人借入相关证券以完成其交收义务。欧洲衍生产品交易所(Eurex)的业务规则规定,参与人证券交收违约的,明迅国际(Clearstream,Eurex市场的证券存管和结算机构)可通过证券借贷系统自动为参与人借入相应证券以完成交收。自动证券借贷的相关费用由违约结算参与人承担。

  (三)建立保证完成交收和弥补处置损失的财务资源

  结算机构处置交收违约时,首先需要解决如何履行共同对手方交收义务的问题,其次要解决如何弥补违约处置中产生的损失问题。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结算机构一般都建立了结算互保金和结算风险基金制度,并可根据业务规则向结算参与人收取担保品。相关法规和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如何动用这些财务资源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全美证券清算公司(NSCC)建立了交割结算基金。会员违约造成NSCC损失时,NSCC可按规定动用该违约会员缴交的结算基金。如该部分基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则动用NSCC的未分配利润。如仍不足,可动用其他会员缴交的结算基金。NSCC动用结算基金时,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相关会员及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并说明动用的金额及原因。

  (四)限制交易结算资格和转移客户

  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一般都被视为结算机构的重大风险,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积累和扩大,结算机构一般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违约参与人的交易和结算资格。为了保证违约参与人客户的正常交易不受这些措施的影响,结算机构一般可对违约参与人采取转移客户的措施。在台湾市场,证券商一旦发生违约,不管什么原因,交易所(台湾交易所承担共同对手方的责任)将根据《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告暂停证券商的交易资格,并指定与停业证券商签订代办结算事务的受托证券商代办结算事务及停业证券商客户证券存管和结算事宜。在英国市场,伦敦结算所(London Clearing House,LCH)在宣布结算会员违约后,可根据业务规则将违约会员的客户交易合同及头寸全部转移至其他替代会员。

  三、《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意义

  目前,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仅对ETF、权证等个别品种按照DVP原则组织交收,并建立了相应违约处置办法。但是,还缺乏一套完整的违约处置程序,相关的业务规则也不够完善。新《证券法》赋予了登记结算机构处置违约参与人相关结算财产的权力。根据这个精神,《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集中交收违约处理和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参与人应当向结算机构申报指定应予交付和应予暂不交付的证券,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参与人的申报完成相关证券的划转。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结算机构未收到违约参与人提交的有效指令的,则认定参与人重大交收违约,结算机构应当将参与人全部应收证券划入专用清偿账户暂不向其交付。对于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参与人,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第六十二、六十四条)。这些规定落实了货银对付的原则,也明确了暂不交付证券的具体操作程序。

  《办法》规定,参与人发生资金或证券违约后,结算机构可以按顺序动用违约参与人提交的担保资金或证券、结算互保金、补购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其他来源的证券等完成对守约一方的担保交收(第六十三、六十五条)。这些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履行担保交收责任,依法动用的相关资产以及动用顺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违约参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资金、证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处分其提交的担保物和已暂不交付的证券,处置所得用于补足参与人所欠资金、证券;仍有不足的,可向违约参与人追偿。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追偿的,可以动用互保金和结算风险基金弥补相关损失,并继续向违约参与人追偿(第六十六、六十七条)。这些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处置违约参与人担保物、弥补处置损失作出了制度安排。

  《办法》还规定,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发生重大交收违约的参与人采取暂停、中止部分结算业务、撤销结算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可提请交易所对违约参与人采取停止交易措施,提请证监会采取暂停或撤销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第六十八条)。规定授权登记结算机构限制违约参与人结算业务和资格,增强了对违约参与人的处置和自律管理的力度。

  此外,《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视客户风险状况要求客户提交担保品,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处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交收违约(第七十至七十四条)。明确了结算参与人对客户交收违约时,应承担对客户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规定客户对证券公司违约的,结算参与人不能因此拒绝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义务(第七十六条)。这一规定对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违约处置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了分级结算体制下算客户违约不得影响参与人履行集中交收义务的原则。

  五、落实《办法》的大体思路

  《办法》的相关规定增强了登记结算机构处理交收违约的手段和能力,有助于完善结算风险管理体系,保障结算系统的平稳运行。一是按照《办法》的规定,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在结算规则中细化违约处置的标准程序。二是在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结算互保金制度,整合结算机构处置违约时的财务资源,提高结算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三是与监管部门、交易所配合,加强参与人的管理,对违约结算参与人实行严格、有效的管理和处置手段,与交易所协调商定限制违约参与人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是研究建立证券借贷制度,完善结算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五是制定客户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违约处置指引,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客户对证券公司违约的情形。

  结束语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上海证券报今年5月8日起联合推出的“证券登记结算专栏”,围绕《办法》陆续刊登了十五篇专题文章,前后历时两个月,到今天也要告一段落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生深刻变革和历史性转折的关键时期,《办法》的正式实施非常及时和必要,它标志着证券登记结算法规体系建设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是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证券市场最尊重规则,而尊重规则的关键还在于落实。证券结算体系是支撑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关系到广大结算参与人、投资者的共同利益,也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我们呼吁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和结算机构一道,在证监会和交易所等机构的支持下,共同贯彻落实好《证券法》和《办法》的精神,共同维护好证券登记结算的秩序,为市场的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共创市场稳定、持续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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