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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了二零零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为625,476,3
9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9.35%,部分董事、 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因本公司董事长刘宝瑛先生因故无法出席会议,股东大会由本公司副董事长朱雷波先生主持。

  A、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聘任丁何关陈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二零零六年度国际会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赞成票379,76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放弃投票245,708,998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

  2、聘任广东恒信德律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二零零六年度国内会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

  赞成票379,76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 ;放弃投票245,708,998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

  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受香港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进行了对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的书面投票的点票工作。

  股东大会由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曹明春

  洛阳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876

股票简称:G洛玻编号:临2006-024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六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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