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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P的概念与内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0:35 中国证券报

  1989年3月,由各国证券清算交收领域专家组成的G-30小组(Group of Thirty)为提高证券市场交割效率和降低风险,提出九项结算交割作业建议(G-30 Recom-men-dation)。其中一项建议为推动银货对付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将证券市场款项收付和证券的转账连结。

  国际证券服务协会(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Service Association,ISSA)
将DVP定义为:银货对付结果是实时同步的、最终的且不可撤销的。建立DVP制度的目的是降低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Credit Risk),消除卖方已交付证券却未收到相应款项,或是买方已交付资金而未收到证券的本金风险(Princi-pal Risk)。即DVP的核心内涵是证券与资金的交收同时进行,从而防范交收对手方的违约风险。

  DVP是各国

证券市场控制结算风险的首要措施和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各国证券市场存在不同的清算交收模式、不同的交收期安排,风险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交易模式、结算模式如何选择,DVP均是各国结算系统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证券服务协会对全球各国证券市场结算制度达到DVP的调查统计分析表明,趋向或已实行DVP 的国家占全球的83.33%。

  名词解释: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分为本金风险和重置成本风险两类。本金风险是先行交付而对手方不予履行交收义务所形成的全部资产损失,是最主要的信用风险;重置成本风险是交易与结算的时间差形成的价格波动风险。

  证券市场实行DVP程度

  地区实行程度东半球欧盟非欧盟西半球合计

  完全符合335011

  进 行 中252312

  计 划 中550212

  不 符 合2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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