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资格有门槛 查询服务系统合同不可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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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期货公司须与绝大多数投资者签署查询服务系统使用合同 □本报记者 吴蓓拉 虽然日前正在讨论的股指期货的制度设计前所未有地吸引了整个市场的关注,但决定股指期货能否顺利推出不仅在于金融期货制度设计是否达成一致,更在于期货市场的基础
记者昨日获悉,期货市场重要的基础性配套措施之一———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能否普及使用是股指期货推出的先行条件,绝大多数客户签署《投资者查询服务 系统使用合同》也是一家期货公司是否具备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的重要条件。 某期货公司日前接到辖区证监局下发的通知:为进一步发挥保证金安全存管系统和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的作用,证监会期货部将把是否与绝大多数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即《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使用合同》),且签约投资者权益总额是否达到期货公司投资者总权益的90%以上,作为期货公司是否具备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的重要条件。希望各公司高度重视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的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提高签约率。 股指期货无疑将会给期货公司带来数以万计地新客户,如何履行通知义务成为期货公司必须直面的难题。根据现行规定,期货公司要及时向投资者报送交易结算结果并获得客户确认,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通知也必须及时发送到客户手上,否则一旦出现纠纷或者造成客户损失,期货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期货公司只能靠通过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发送上述通知,通知义务负担极其沉重。显然,期货市场上目前的客户通知方式难以适应股指期货推出后大规模增加的客户群体。 推出股指期货必须破解目前期货公司通知义务难题,而投资者主动查询客户保证金监控中心提供的查询系统不失为一剂良方。根据目前期货公司的《期货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使用合同》,期货公司客户在交易期间和客户持仓期间,应每日登陆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主动接收期货公司发送的交易结算报告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并且视为期货公司就此履行了《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交易结算报告和追加保证金等通知义务。 利用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通知投资者将较为有效地解决期货公司的通知义务难题,使期货公司能从容应对股指期货业务带来的客户群体大规模的增长。深圳金瑞期货总经理姜昌武表示,这种安排还能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赢得投资者的信任,为期货公司带来大客户。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