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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在行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14:44 《理财》

  赵琳 于文灿

  7章、45条、约8000字……备受国内外关注的中国反洗钱法草案,4月25日摆在了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的每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面前。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俞光远介绍:
“洗钱活动出现多种多样的方式,如利用投资贸易,借用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关于具体立法进程,他说:“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没有重大意见分歧,反洗钱法草案经过三审就能付诸表决,即今年8月有望审议通过。”

  历经数年反复酝酿,人大常委会开始对这部立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我国

反洗钱立法行动终于迎来利剑“出鞘”的关键时刻。据了解,首次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涵盖了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制度,反洗钱国际合作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就在反洗钱法草案即将提交我国最高立法权力机关审议的1个月前(3月21日),中俄双方金融代表团在京交流了两国各自在反洗钱、反恐怖活动方面的经验。当晚,随团访问的俄罗斯金融监管局主席祖布科夫在下榻酒店游泳时遇到两名中国人。交流中,祖布科夫向两人透露自己是俄反洗钱官员,但解释数次,两名中国人仍搞不懂什么是洗钱。祖布科夫向同行的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反洗钱在俄已家喻户晓,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仍将任重道远。

  一方面是国家反洗钱立法行动的利剑“出鞘”,另一方面则是国内民众普遍对洗钱与反洗钱知识的懵懂无知,任重而道远的反洗钱工作,看来确实是到了需要告晓天下的时候了。

  洗钱的黑白逻辑

  洗钱的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上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收入时,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钱财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来历。

  当然,现代立法规范的“洗钱”定义,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采用转换、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将“脏”钱洗“白”,或者说将非法资金合法化,这是洗钱活动在现代社会最基本的行为逻辑表现。洗钱活动往往与贪污腐败、偷税漏税、走私贩毒甚至恐怖活动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社会安定、政治稳定、经济安全甚至国际安全体系构成严重威胁,这是世界各国近年来纷纷加强反洗钱立法的根本原因。

  3月31日,历经10年“成功”将中国银行4.83亿美元资产洗“白”到自己境外账户名下、“叛逃”到美国后又被引渡回国的金融巨贪余振东,在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获刑12年——早在余振东被引渡回国前的2004年2月,其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时的获刑就是12年(144个月的监禁),其罪名包括洗钱、非法入境与非法移民三项。因此,余振东一案,实际上就是国内判决的一个洗钱大案。当然,其获刑偏轻,主要是受到“死刑犯不予引渡”的国际司法惯例与中美两国司法互助谈判的影响。

  4.83亿美元这一超越常人思维极限的洗“白”行为,余振东案给人的感觉是,洗钱活动离我们确实很远。然而在事实上,洗钱活动其实离普通老百姓并不远,有不少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如一些单位随便给自己的员工买某种保险,过一段时间再退保,这样剩余的保险金就分别打入每个员工的账户。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洗钱行为,只不过置身其中的员工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已。事实上,就洗钱活动的普遍性而言,可以说各行各业均有自己的洗钱“门道”,如彩票的买卖就极有可能成为洗钱的重灾区,遍地开花的洗浴声色娱乐场所则是洗钱最常见的“乐土”。另外,即便是随身携带的现金,一旦其获得被贴上“非法”的标签,由此衍生出来消费购物与交易行为则属于现金洗钱的范畴。

  据了解,目前全球常见的大额洗钱活动一般经过3个程序:第一,入账,对非法活动得来的钱财进行初期处置,通常是将“黑”钱存入银行;第二,分账,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

证券的变换,跨国转移资金等,来掩盖非法钱财的实际来源,掐断查账线索;第三,整合,将资金转移回犯罪地,以合法的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制度掐死“黑道”钱

  洗钱是当代国际社会的公害,它与其他众多重大刑事犯罪同生共荣,严重危害人类社会安全。在中国,洗钱与腐败犯罪成为孪生姐妹。在近年来查处的大案要案中,大都有洗钱的影子。面对罪不容赦的洗钱活动,中国政府自然是不会坐视不理。

  据了解,目前我国反洗钱立法将重点放在预防和监控上,具体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制度化建设。反洗钱法草案要求,银行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与业务往来客户建立契约关系时,要通过可靠的证件、文件、数据或信息识别来核实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这一制度化要求,有利于银行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了解他们在与什么样的客户打交道,为识别、发现和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奠定基础,也为后续调查分析可疑交易信息创造有利条件。

  2.建立规范完备的信息记录保存制度。反洗钱法草案要求,银行与非银行类金融制度应将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存一定期限,作为反洗钱分析、调查的依据。这些记录应有利于反洗钱执法机关追踪资产走向,并在必要时作为诉讼证据。至于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交易记录自交易关系结束后应至少保存5年。客户涉及可疑交易的,其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至少保存20年。

  3.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时报告制度。根据草案要求,交易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可疑,都应当向国家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有关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有合理理由怀疑某项交易资产可能涉嫌犯罪活动时,应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和公安机关报告。这两项交易报告制度的要求,是反洗钱工作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从我国现实社会经济活动看,大量使用现金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

  4.银行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设。内部监控,是银行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落实上述三项制度而建立的机构内部监控操作规程和宣传培训的制度化要求,是这些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制度化保障。

  与国家反洗钱立法几乎同步进行的,是央行面向全社会发布的三份反洗钱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在这三份征求意见稿中,挥“剑”直指现代社会洗钱活动的三大重灾区——银行金融机构、保险金融机构与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即银行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三份征求意见稿中,分别对三类金融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义务、保存交易记录义务、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和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并对这些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在反洗钱过程中,建立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至关重要。在央行公布的上述三份征求意见稿中,对大额交易的范围有了明确界定,即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当日单笔或累计现金收付;单位之间当日单笔或累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5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支付;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当日单笔或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支付均属于大额交易。同时,三份意见稿列出属于“可疑交易”范畴的行为共计59项,主要涉及银行、证券、期货、基金、保险五大金融类业务。

  “一看银行账户交易的特点,就知道账户的所有人可能在干什么。”一位身处我国银行反洗钱监控第一线的专家如是说。

  任重道远“反洗钱”

  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洗钱法草案进行初审后不久,一位银行业人士非常明确地表示,他对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的反洗钱立法与央行拟出台的相关规章持反对意见。他认为,从小处讲,这将造成银行一线工作人员的客户流失与市场开发难度加大,直接危及他们的切身利益;从大处讲,必将对大量的企业交易行为构成限制,不利于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将危及我国来之不易的繁荣经济局面。

  此言道出了我国反洗钱工作依然在路上的尴尬处境。

  事实上,有关国内洗钱活动的危害,国家外汇管理局早期一份研究报告数据对此提供了充分佐证:对1997年至1999年中国资本外逃情况的估算显示,3年内中国累计外逃资金约500多亿美元。而国内一些学者间接测出的结果则远高于这个数据——1000亿美元!在这些巨额外流资金中,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是通过洗钱的方式流到境外的。有学者认为,近几年我国每年洗钱的数额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但这个数额仍可能被低估。虽然洗钱犯罪的隐蔽性非常强,但就可能估算的数额表明,当前我国的洗钱犯罪已经非常严重,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块毒瘤,严重干扰了我国宏观经济和金融部门的稳定运行。

  对于日益泛滥的洗钱活动,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松奇形象地将之称为“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污染”。他认为,反洗钱关键是提高认识,其最终目的是要打造一个好的市场经济。中国改革开放27年,经济增长世界第一,但这是以高投入、高污染为代价换来的,同时,我国还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洗钱。洗钱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污染,现在必须治理,治理好了,我国就能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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