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的法治呼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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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14:40 《理财》 | |||||||||
----访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本刊记者 王再峰 2006年4月9日,一个号称“新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律师团”,伴随着其通过《上海证券报》和新浪网向全社会公布的“一纸檄文”横空出世,拉开了“科龙股东起诉德勤案
从2004年8月10日,郎咸平质疑并揭露科龙电器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以来,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案一直是广大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新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律师团”的出现,则把这一事件放到了“中国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的大背景之下。 五一前夕,本刊记者就此专访了“股东诉科龙、德勤案全国律师团”的召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律师。 《理财》:宋律师您好,近日有消息称,您已经开始面向全国征集科龙流通H股股东民事赔偿诉讼代理,有这回事吗? 宋一欣:是的。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针对科龙电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很快会出台,估计就在五一节后。只要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出具认定顾雏军等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书,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权益受损的科龙流通股投资者就可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或仲裁。为此,有必要先开始征集民事赔偿诉讼代理。 由于我们此前征集的诉讼代理权主要局限于科龙电器流通A股投资者,事实上,科龙H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科龙总股本的46.33%,他们同样是虚假陈述的受害者,并且也是科龙、德勤民事赔偿案的当事人,他们没有理由受到忽略。 《理财》:您所征集的科龙电器的流通H股投资者应具备哪些条件? 宋一欣: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的流通H股(及A股)投资者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日(2003年4月4日)后买入股票、在2005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科龙电器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而形成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起诉。 《理财》:您是这次状告德勤维权行动的发起人之一,你们最初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目前社会上有些人认为你们是在借这件事情来炒作自己,你对此怎么看? 宋一欣:炒作?什么叫炒作?炒作如何界定?如果凡是参与了被媒体报道的新闻事件都算炒作的话,那还有什么不是炒作?炒作是很难界定的,这要受地域的、认识的、经济的、社会的等多方面的因素左右。 实际上,这次被媒体称之为“律师团”的,也并不是像常人所理解的什么律师团体组织,这只是社会上的一种称呼。它既不是一个常规意义上的民间团体,也不是什么组织机构。只是在这次维权行动中搭起的一个相互交流协作的平台,主要是为了在法律适用的技术、技巧,最有力证据获取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以更公允、更好、更准确地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服务。我们都知道,在证券投资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维权有着地域分散、势单力薄、取证困难的特点,像这样的维权行动不是一个人的问题,我们这么一个平台的出现也是顺应了在当前的特定形势下,广大中小股东维权的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 《理财》:目前整个事件的进展情况如何?目前有关“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加盟律师的阵容如何? 宋一欣:可以说第一步还没有进去。我们现在还在等待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出具认定顾雏军等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书。我们目前所能做的就只有等待。 目前参与此次维权诉讼的律师阵容已经有全国37家律师事务所的51名律师,涉及全国15个省市和地区。我们正在积极地沟通和协商,一旦中国证监会或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法院对顾雏军的刑事判决正式出来,我们便可提起诉讼。 《理财》:据有关媒体报道,4月5日下午,作为这次维权行动的发起人之一的涂勇律师得到了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口头通知,对此次科龙股东起诉德勤案,法院不予受理。这会对整个维权行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你如何看待这一“口头通知”? 宋一欣:在这一事情上,法院不予受理并无过错。可以说涂勇律师和上海市黄浦区法院都没有错。 涂勇律师代理的这个案件是新《证券法》实施后发生的,而且被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因此依据的是《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从民事侵权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的角度来起诉。而法院不予受理则是依据的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出入,也可以说我国在关于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上还存在一些漏洞。 《理财》:“维权宣言”表示,目前需要等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法院作出的认定顾雏军等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书,这很重要吗?为什么说是“以先产生者为准”? 宋一欣:这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五条的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理财》:十多年来,您一直扮演着中国证券期货投资法律维权先锋的角色,其间最强烈的感受是什么? 宋一欣:难!太难了!我们再怎么搞,也只是杯水车薪。因为就我国资本证券市场目前的现状而言,强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及服务机构等)太强,弱者(主要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太弱,前者的违规成本和后者的维权成本严重不成比例。违规成本小维权成本大,再加上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备、诉讼周期过长、广大中小投资者维权意识淡薄、信息严重不对称等多种原因,势必决定了中国中小投资者的真正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已经有20多家上市公司成为被告,涉及1万多股民,真正维权成功的仅占其中的1/10,而通过法律维权挽回损失的还不到3%。 《理财》:“四大”与其他众多境外公司,在它们自己的或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营大多遵纪守法、比较老实。而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大多变得肆无忌惮起来,您认为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宋一欣:也不能这么说。其实它们在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营也不老实。德勤在美国就被处理过。之所以它们给人们留下像你说的这种印象,也有些“一丑遮百俊”味道。它们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转型期进入中国,进入门槛和经营成本都相对较低,我国给与了它们很多优惠的政策——可以说是超国民待遇,而它们却屡次做出令人不能接受的举动,可以说是有负于中国人民的。它们有值得检讨的地方,比如说,德勤被揭露出来“五处硬伤”就完全是它们闭门造车的东西,并不是像德勤所说的“我们也是受害者”。 当然,我国现在的法律监管体系不完备也是造成它们“不老实”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它们的进入对于我国资本服务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不少积极的作用。 《理财》:作为律师,您对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市场未来规范化建设有何预期?具体建议是什么? 宋一欣:我觉得要规范中国目前的资本投资市场,最主要的就是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真正把投资者变成监督者。要完善完备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比如设立专赔基金等。在维权诉讼上,要把我国现行的“显示参加,默示退出”变为“默示参加,显示退出”,真正建立起集团诉讼模式,使违规者的违规成本高到令他害怕的程度。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