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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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证券代码:600776,900941;股票简称:东方通信,东信B股 编号:临2006-025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获得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791号),本公司的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0776,900941;股票简称:东方通信,东信B股 编号:临2006-026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 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于2006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现公告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相关股东会议第二次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和要求,就其提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A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7月17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7月13、14、17日9:30-11:30,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7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金溪山庄(杨公堤39号)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A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参加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方式: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7、提示公告 A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两次会议提示公告,提示公告刊登时间分别为2006年7月7日、2006年7月12日。 8、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06年7月1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A股相关股东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A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9、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公司流通A股股票将于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至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结束之日停牌。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根据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A股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以上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上述议案需要参加表决的A股流通股股东进行类别表决。A股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见本通知附件1的内容。A股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见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委托征集函》或本公告第六项内容。 三、A股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1、A股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A股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本次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A股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A股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A股相关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A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具体程序见公司于2006年6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委托征集函》。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优先顺序择其一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敬请各位股东审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 3、A股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A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无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参与了本次投票表决、也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投了反对票,只要其为A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需按A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 四、A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高新技术开发区东信大道66号中试楼B413室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310053 联系电话:0571-866761980571-86676195 指定传真:0571-86676197 联系人:彭永梅 3、登记时间:2006年7月13日—2006年7月14日的每日9:00—16:30。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在本次A股相关股东会议上,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1、A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7月13、14、17日9:30———11:30、13:00———15:00。 2、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代码:738776;投票简称:东信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会议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本议案,以1.00元的价格予以申报。如下表: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六、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程序 1、征集对象: 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对象为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7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A股股东。 2、征集时间:自2006年7月11日至2006年7月16日(每日9:00———16:3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请详见于2006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投票委托征集函》。 七、其它事项 1、出席本次A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的所有股东的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A股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12日 附件 1: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一、投票举例 1、A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持有“东方通信”A股的投资者,对公司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投赞成票,其申报如下: 如某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 2 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 二、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附件2: A股相关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日期:年 月 日 委托人股东账号: 注:授权委托书复件有效。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