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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德勤科龙劫五处硬伤(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11:45 《理财》

  是否违法是关键

  该案原告将《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起诉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齐教授据此认为,在这起案件中,首先需要界定德勤是否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齐教授告诉记者,在界定德勤是否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时,应当以其是否遵循了现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为依据。如果最后证明德勤在对科龙电器的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并未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不仅可以证明德勤的清白,更重要的是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有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从德勤事件本身来看,齐教授认为其责任认定本身在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认定。而这两者行为本身就在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技能和职业素质。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就是提高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如果一旦发生重大错误,注册会计师就简单地将责任归结于“某些固有的局限性”或是被审计公司管理层,这将使得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不信任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极为不利。反观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现状,目前只制定有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尚未制定具体准则和行为指南,尚未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结构完整的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而职业道德缺失已导致大量的审计失败。

  “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必须在法律和准则的框架下进行,既要维护审计报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防止滥诉,维护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正当权益。” 齐教授表示。

  “客观认识审计业风险!”

  “审计是国家经济的看门狗。”因为审计署署长李金华的这句名言以及他一次次掀起的“审计风暴”,审计在国人眼中变得很神圣。有人把审计称作“现代市场的‘经济警察’”,也有人把审计业与造假企业比作是天然的“猫和老鼠”关系。诚然,审计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在资本市场上,审计是公众投资者信心的核心体现,审计行业因此应当是关键、独立并且受人尊重的行业。

  不过,随着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锦州港案、郑百文案等“会计丑闻”频频曝光后,“独立审计师也是经济人而非圣人”的看法似乎已被国人所默认了。信用是会计师事务所生存的基础,这从曾经是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的命运就清晰可见。受“安然事件”波及的安达信,最后甚至连个新闻发布会都没开就结束了其89年的历史。

  事实上,以审计为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上市公司能够左右会计师事务所的饭碗。会计师行业也是一个营利性行业,只要外部监管环境允许,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骨子里的目标,不同之处只是各家会计师事务所在风险和报酬之间的衡量标准不同。

  这就涉及一些根本问题:审计师的职责究竟是什么,审计师如何做独立财务审计,外部的财务审计与公司的内部会计有何不同?

  齐教授告诉记者,审计师主要检查公司的会计报表与财务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合,而这又以原始凭证与经营事实一致为基础。作为一般的外部独立财务审计,审计师只能依据单据审数据,而无权追查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原始单据是假造的,审计师很难彻查。

  更重要的是,这属于事后审计,确保审计完全准确的手段通常是有限的。因为现在的公司规模巨大,审计师可以对财务账、表、证进行抽样审计。就是说,审计师不能保证未被抽查的会计资料中不存在任何差错和舞弊,因而不能保证会计报表绝对准确、可靠,这种独立审计的技术性偏差,与故意或合谋财务造假,显然有着本质区别。

  齐教授担心,随着公司业务越来越复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外部独立审计,并不像老师改算术题那样,能轻易分出对错是非。特别是当公司蓄意舞弊、相关机构精心配合时,审计师要发现虚假财务报表就更难。比如,公司可以伪造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单据、库存单据也可以伪造,再利用虚假身份虚设账户掩盖资金往来,这就像管家瞒着主人勾结外人里应外合做内贼,这时单纯指望作为“看门狗”的审计师必须看好家,当然不切实际。

  齐教授还认为,把审计师称为“经济警察”的说法,实际上夸大了外部独立审计的作用。审计师没有、也不应拥有司法或行政权力,因此自然无法获得堪与行政或司法机构比肩的信息资料。发现了问题不吱声是审计失责,当然要依法惩处;但我们不能苛求外部审计师查出所有精心设计的财务欺诈。当发生财务欺诈,审计师要不要担责、担多大责才算公允,绝不能意气用事,而要像中国证监会那样,依法进行全面、仔细的调查、听证,确保最终定责明确,处罚得当。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众需要适当降低对审计师不切实际的期望,要区分内部会计责任与外部审计责任,不能凡有虚假财务报表,必是外部独立审计失职。

  齐教授认为,严格依法维权并追究违规者责任,这是投资者的正当权利,也是规范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发人深思的是,在经历了“安然事件”、安达信受牵连而消失、随后又被监管部门平反等曲折后,公众对审计师的责任限定,却依然不够清晰和客观。审计师也变成了一个高风险的职业。齐教授认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整个会计师、审计行业,仍然没有达到全行业公认的标准化和职业化要求”。

  回到德勤案例上来,如果德勤最后被判定为“在一定意义上参与上市公司造假”,德勤面临处罚将可能是责令整改、罚款、甚至是暂停或撤销证券业务服务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过由于德勤在业内的特殊地位,且德勤并非科龙造假事件主要责任人,德勤的麻烦应该不会太大。” 齐教授出言谨慎。她同时认为,“德勤事件”的最终处置结果,无论是对加强独立审计行业监管,还是对审计违规行为的震慑阻遏,都具有非常现实的风向标意义。理性看待独立审计业务对于认识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那种顶礼膜拜式的轻信只会徒增现实中的投资风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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