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发展股改对价中定向分红事项无需财政部批准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0:44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陈雪 深圳报道 深发展(000001)今天发布董事会公告称,该行已向财政部门进行了书面请示,后者表示定向分红作为深发展股改对价支付方式并非财政部门的审批事项。股改中聘请的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证实了深发展的这一说法。
据悉,深发展发布这一公告起因于2006年7月10日部分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关于深发展股改方案致深发展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开信》。信中就深发展股改的方案是否需要财政部同意或批准的事项提出质疑。 公告称,此前深发展曾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特别提示”第2点内容为:“财政部于2005年5月17日颁布的《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呆帐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如果该行在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向股东分红前呆帐准备提取低于适用法律之规定,则就前述分红本公司在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前需取得财政部的同意或批准。”有知情人士称,有可能是这一表述给外界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