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的铃需最高法来解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博杰 据7月10日的《华西都市报》报道,户籍在农村而在成都生活了10余年的邬某,在一场车祸中不幸丧生,其丧亡赔偿金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面对11万元的赔偿差距,受害者家属与肇事者对簿公堂。日前,成都市高新法院支持邬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该判决在法律界掀起一场“大地震”,业内人士称此判决具有里程碑的历史
“同命不同价”的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系上的。自2004年5月1日起 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由此而生。 成都市高新法院“同命同价”的判决,虽然被业内人士称为“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但并未动摇“同命不同价”的根基。因为,这个所谓的“同命同价”是有条件限制的,即邬某在城市里生活了10余年,才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付的。倘若没有在城市生活的这些经历,邬某家属面临的依然是“同命不同价”的歧视性对待。 “同命不同价”饱受质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姚守拙,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衡东爱平养殖集团总裁刘爱平分别递交提案和议案呼吁:“希望司法部门能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原因就在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与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且,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也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区分。 “同命不同价”既与宪法相冲突,也有违现代社会人人平等的理念,遗憾的是,这个问题百出的司法解释,始终未遭到废止。倒是一些地方法院,开始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下发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伤害的既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可享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3月22日《江淮晨报》)。安徽省以“同一事由”为条件,率先突破了“同命不同价”的标准。 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大河报》6月23日)。河南省以“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为条件,也突破了“同命不同价”的标准。 之后,重庆、广西等地,以类似的方式对“同命不同价”进行了“修订”。各级法院的做法,在事实上已经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悬空。由于那条司法解释没有被最高人民法院废除,各地只能如此“变通”。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本身就没有什么额外的限制。既然“同命不同价”早已不得人心,最高法何不早点行动,将自己系的铃解下来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