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布已进最后论证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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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赵彤刚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已进入最后论证阶段,有望很快公布。记者昨日获得的条例修订草案显示,新《条例》不仅为金融期货预留了空间,同时对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交易所体制等都作出了重大调整。
权威人士表示,只有这项《条例》修订并发布实施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方能名正言顺地对外挂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四个配套办法的修订也才有法可依。 新《条例》规定,期货合约可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外汇、利率、指数以及其他基础资产等。另外还增加了期权合约内容。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期权合约可分为商品期权合约和金融期权合约。 而交割规定则变更为期货、期权合约到期时,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期权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其中增加的现金差价结算,就是针对金融期货的。 为适应交易所公司化改革浪潮,新《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可采取会员制或公司制组织形式。实行公司制的期货交易所,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另外,新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从事自营业务交存的保证金,与从事经纪业务代投资者交存的保证金分开存放。实行结算会员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收取和追加保证金等;对非结算会员的上述业务和措施,由结算会员履行。 新《条例》还大大拓宽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期货公司业务将实行许可证制度,由中国证监会按业务种类分别颁发许可证。其中,期货公司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与投资者约定最低收益。期货公司同时从事期货经纪和自营、期货资产管理、境外期货经纪等业务的,必须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期货公司从事自营业务交存的保证金不足时,不得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还可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货投资基金。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