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何时才能走出内讧乱局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吕翔 面对愈演愈烈的相互压价的内讧行为,对低价出口进行管理显得颇为紧迫。据《经济观察报》7月8日报道,商务部有关人士表示,原计划7月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可能推迟到8月以后择机颁布。“征求意见汇总后,还要再次修改,然后报国务院审批。”
近年来,由于内讧不断,我国企业损失惨重。以焦炭为例,2004年时,焦炭出口一度达到450美元一吨,但由于内讧,这种辉煌只是昙花一现,焦炭行情 一路走低,至2005年年底,即已跌至120美元一吨。这种下跌速度,在任何一个国家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因为最近几年,各种资源价格都在持续、大幅上涨,而且,我们在焦炭资源控制方面占有主导权:中国焦炭出口占世界焦炭贸易量的近半,仅山西一省,出口量就占到全国的80%,出口的焦炭占到欧盟进口量的70%。依照惯例,资源集中更容易导致资源价格上涨。 显然,我们的焦炭出口价格应该上涨才合乎情理。然而,优势却由于内讧而消失。为什么来自不同国家甚至素不相识的外商们都能联起手来,一致行动,拼命压低价格,而我们的企业却只能互相残杀,展开生死内讧,争相接受外商的低价乃至一些屈辱的附加条件,最终让外商成为惟一受益者? 于是,有人认为,根源在于我国限制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法律空白,《反垄断法》至今未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对这一行为作出规定。因而,许多人都盼着《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早日出台,来摆平目前的乱局。然而,事实却是,早在10年前的1996年,我国就曾颁布过一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但不可思议的是,至今为止,政府几乎没有受理过一起此类案子”。 显然,并不是法律空白,而是法律没有被执行造就了目前的结局。《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颁布10年,“政府几乎没有受理过一起此类案子”,法律还能起到什么作用?因而,《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出台后,能否被严格执行将成为能否以法消除内讧乱局的决定性因素。 除此之外,我认为企业内讧还与我国经济地方“割据”的结构有关。在我国经济结构中,中央与地方泾渭分明,各个地方之间为了生存,互相内讧严重,滋生出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直接就担当了内讧的引领者。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惜违背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给外资作出让步,导致外资白捡本应属于政府的土地租金———这是内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支持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血拼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尽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加大对地方保护和各种内讧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自愿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用以取代目前有名无实的有“二政府”之称的行业协会,让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协调本行业内企业团结对外、公平竞争的权威的民间组织———国外的实践证明,行业协会是加强行业内团结、消除内讧的最有效手段。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