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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趋严 赴美上市遭遇监管考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卢怀谦 纽约报道

  “屋漏偏逢连夜雨”,刚刚渡过纳斯达克摘牌危机的UT斯达康,最近又遇到了“行贿事件”的考验。

  UT斯达康日前在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下滑的同时还向投资者承认,公司相关人员涉嫌
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去年底,美国驻蒙古大使馆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相关指控;而在印度,UT斯达康也因类似事件遭到指控。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正在展开调查。

  《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于1977年制定,并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是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

  20世纪80年代初,有450家以上的美国公司向美国证交会承认,它们对外国政府官员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付款总额高达30多亿美元。在这些公司中,名列《财富》500强的有117家。

  1998年,美国再次修订《反海外腐败法》,将外国企业或自然人在美国境内的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也纳入该法管辖范围。《反海外腐败法》规定,犯罪者最高可被判5年监禁,对公司的罚款额最高可达200万美元。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从今年7月15日开始,所有在美上市的外国企业,都必须执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这样一来,44家在美上市的中国内地公司(纳斯达克28家、纽约证交所16家)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2001年以来,安然公司、世通公司造假丑闻曝光,美国参众两院迅速出台了公司改革法案———《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该法加强了上市公司内部约束体系和经营控制者(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自我约束机制,一旦财务报表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首席执行官将面临10年到20年的刑期和100万美元到500万美元的罚款。

  据介绍,404条款是《萨奥法》中最难操作、最复杂、耗费成本最高的一个条款。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要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活动的记录不仅要细化到像产品付款时间这样的细节,而且对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

  据国际财务执行官组织对321家企业的调查,美国大型企业第一年实施404条款的平均成本超过460万美元,其中包括3.5万小时的内部人员投入、130万美元的外部顾问和软件费用及额外审计费用。通用电气公司表示,404条款使公司内控成本高达3000万美元。

  严法吓退海外公司

  正因为《萨奥法》对美国上市公司的监管几近苛刻,很多海外公司对美国这块昔日上市融资的热土退避三舍。该法出台后,全球最大的10笔IPO(首次公开招股)中仅有中国人寿保险选择了美国,中国企业到纽约证交所上市的步伐明显放慢。2005年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中国企业,只有无锡尚德一家,融资额不足4亿美元。

  就连纽约证券交易所首席执行官约翰·塞恩自己也承认,对于考虑在美上市的外国公司来说,《萨奥法》是一个严重威胁。纳斯达克首席执行官鲍勃·格雷菲尔德近日也表示,希望明年国会及其他相关机构能修改《萨奥法》,特别是404条款,以免矫枉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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