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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业务 让投资者享受专业服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新形势下规范证券经纪业务行为笔谈(二)

  整顿“银证通”,规范证券经纪业务

  □平安证券

  近一段时间,一些人对有关部门叫停银证通颇有微辞。一些投资者认为,使用银证通炒股便宜省事,既节省了佣金,又省去了投资者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跑来跑去的麻烦。虽不能说投资者的抱怨完全没有道理,但投资者不能一味贪图便宜方便,而要正确认识银证通业务的利弊,体会管理层叫停银证通业务的良苦用心。其实,银证通业务 既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相抵触,也不利于投资者享受专业化的证券投资服务,确实有必要进行整顿规范。

  一、“银证通”业务模式与现有法律相冲突

  “银证通”业务模式参与主体包括:投资者、证券公司、银行。其基本的业务运作流程是:

  第一步,通常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先签署《银证通合作协议》,将部分证券业务如投资者身份及资格审核、开销户、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证券交易指令身份确认、资金二级清算、开户资料保管等业务委托给合作银行办理。

  第二步,根据《银证通合作协议》的约定,银行全权代理证券公司办理投资者(已经在银行开立储蓄账户)证券帐户的开户、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证券公司将事先已盖好章的协议,交银行柜台)的等申请,投资者通过银行柜台设定通过银行电话系统下达证券交易指令的交易密码。

  第三步,投资者通过银行电话端下达证券买卖指令,银行负责客户交易密码的验证,证券公司受到银行发来的指令后发送到交易所,完成证券交易。

  第四步,交易成功后,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结算登记公司的交收数据,将清算交收数据发送给银行,由银行负责完成各投资者的二级资金清算交收。

  从上面分析的业务运作流程看,“银证通”业务其中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资金保管关系、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的部分证券业务的委托代理关系。那么这些层面的法律关系是否合法呢?我们来看看法律是任何规定的: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是《证券法》规定的合格证券经营机构特许经营范围,是受法律保护的。作为资金储蓄管理机构的银行依法管理客户的储蓄资金,也是合法合规的。因此从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及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资金保管关系这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来看,应当与现行法律不存在直接的冲突。

  那么问题是出在哪儿呢?毋庸置疑,问题出在证券公司将部分应当由其自身办理的、属于《证券法》特许证券公司经营的部分证券业务,委托给商业银行来办理,这样就直接违反了新修订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的部分证券业务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首先,新修订的《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除非国家另有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应当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而“银证通”业务模式中,银行直接参与办理如开户、交易、资金清算等证券业务,因此,在现行法律制度模式下,“银证通”业务模式显然违背了分业经营的原则。

  其次,证券业务属于特许经营,正如证券公司不能办理储蓄存款业务一样,根据新《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因此“银证通”业务模式中,银行未经中国证监会的许可,直接参与证券业务的经营,并从中取得收益,与《证券法》的第122条规定直接冲突。

  第三,“银证通”业务中,由银行负责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户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银行提供证券交易申报并负责证券交易资金的二级清算等,这些代理行为违背了《证券法》第111条、第112条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法》上述两条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交易规则提出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第四,在“银证通”业务模式下,投资者的证券开户资料原件一般都由银行保管,这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第147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各项资料”的要求,从整个层面,证券公司就存在违反《证券法》的过错。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一旦因证券交易委托代理纠纷涉诉,由于不能提供有关案件的原始证据,从而加大证券公司败诉的法律风险。

  二、银证通业务模式不利于投资者享受专业服务

  对客户而言,由于银行网点的数量优势,银证通客户确实享受到了不少便利之处。但与此同时,银证通业务模式使得客户难以享受到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

  由于银证通收费低廉,客户价值相对较低,证券公司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其服务成本不能超出其客户价值,因此银证通客户从证券公司获得的服务往往有限。从目前的服务情况来看,多数证券公司对银证通客户的服务往往仅限于提供交易通道,提供的增值服务很少。客户往往享受不到证券公司专业人员的研究成果,大多依靠自身的判断或者听消息来决定证券买卖。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庞大,交易品种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复杂,如果没有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投资者想要取得理想的投资收益将是十分困难的。而作为一个投资者,入市买卖证券,目的是为了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节省交易成本和交易是否便利则是其次。

  长远看,随着ETF、LOF、权证等创新品种在交易所的陆续上市,投资者可投资的品种、手段更加丰富。而且,交易所交易产品创新进度较以往大大加快,不久的将来,股指期货、股指期权、股票期权等衍生品也有望相继面市。面对日益复杂的产品,投资者必须借助专业的投资指导,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银行渠道难以提供的。

  另外,交易所产品创新力度的加强和创新品种的日渐丰富对交易系统在支持差异化交易机制功能方面提出了迫切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即将于明年年初上线运行。对差异化交易机制的支持,即根据市场中交易品种的不同特性采用不同的交易机制,是该系统作为创新交易系统的显著特点。由于交易所的系统只与证券公司连接,投资者无法从银行获取直接的交易渠道。

  三、银证通业务模式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升

  “银证通”业务模式除了无法使客户享受证券公司的专业化服务外,还容易混淆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责任,并使证券交易效率降低。

  银证通模式下的业务流程关系是“投资者———银行———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增加了新的参与者———银行,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是通过银行而建立的间接的业务关系。由于银证通客户在银行开户,没有直接跟证券公司发生联系,客户只知道银行不了解证券公司。而银行往往并不能提供证券公司所能提供的其他服务,客户的证券资产如果出了问题不知道找谁。如果银行不能把客户资料及时移交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无法把一些信息及时传达给客户,如不能及时发布证券交易信息、提示交易风险等等,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

  另外,“银证通”在系统安全性、交易和清算效率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一般来说,由证券公司直接发起的交易委托,其委托指令直接从证券公司到交易所与登记结算公司。而银证通交易模式下则需要将证券公司的委托交易系统与银行的委托交易系统进行对接,其交易指令大多是由银行端发起的,在交易通道上多了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迂回的过程。由于传导环节增加,导致交易时间延缓,也增加了系统的不稳定性。在行情特别火爆的时候,“堵单”事件更是屡屡发生,系统无法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令,要买买不到,要卖卖不出。在行情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投资者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在清算交收方面,由于增加了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交收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证券公司的清算效率。

  四、证券公司才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合法代理人

  银证通取消了,投资者怎么办?很显然,投资者应该直接到证券公司及其所属营业部进行开户和交易。《证券法》第111条明确规定,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由此可见,证券公司,也只有证券公司才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合法代理人,投资者只有与证券公司发生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才会受到《证券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有人说,银证通炒股,资金存放在银行,安全有保障。其实,投资者直接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交易,资金安全一样有保障。为了方便投资者,各证券公司在保证金存取方面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银证转帐服务,投资者可以便利地将资金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和银行其它帐户之间进行划转,方便快捷。而且由于投资者用于证券投资的保证金帐户单独开立,专款专用,与客户的其它银行资金分开,有利于投资者更好的进行资金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控制风险。

  总之,我们在评判有关方面停止银证通业务的时候,不能仅仅从一些表面现象做简单的判断。银证通虽然增加了投资者的一些交易便捷,但是,由于银证通业务既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相抵触,又不利于投资者获得专业的证券投资服务,以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因此有关方面整顿银证通业务是必要的。银证通业务停止之后,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直接开户交易不仅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能够享受证券公司的专业化证券投资服务,何乐而不为?

  如何看待银证通叫停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继山东叫停银证通业务之后,深圳市的多家证券公司已经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停止委托银行为投资者办理银证通业务,深圳市各大银行也于日前开始停止办理银证通业务。继深圳正式叫停银证通业务之后,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湖南、武汉等地陆续宣布将停止银证通业务,重庆则以将手续费调高3倍以上的市场方式来变相叫停银证通。这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必然产生影响,也让我们再次思考未来的经纪业务发展趋势。

  银证通业务的由来

  银证通业务是指投资者直接将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作为证券保证金账户和清算账户,通过商业银行的委托系统,或通过证券公司的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和办理资金清算交收的一种业务,其前身就是“存折炒股”。

  银证通刚面市时,被各方视作市场自发出现的创新产品,尤其是在2000年后股市低迷的几年里,“银证通”更成了银行与证券公司实现双赢的有效工具。有评价称,“银证通”一方面可让证券公司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为自己吸引来更多的客户,另一方面,银行也可借助证券公司的投资信息和渠道,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双方由此形成良性互补。但随着银证通业务的迅速发展,银行在该业务中占据的主动权和数据掌握量越来越大,这不但使证券业在分业经营环境下遭受强大的银行业的竞争冲击,还加大了证券监管的难度。

  银证通叫停的法律依据

  其实,这项业务从未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正式认可,一直处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运行状态。证监会早在1999年就下发了《关于禁止“存折炒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明确禁止开展类似的业务。

  2006年5月8日证监会发布149号文件———《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我们知道,在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并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今年是新《证券法》落实年,依据新《证券法》第6条、44条、111条、112条、147条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进一步落实《证券法》,对证券经营机构提出5个“应当”———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自己的合法营业网点严格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并为其代理开立证券交易帐户,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或者开立证券交易帐户;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自己的合法营业网点直接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签订证券交易协议;应当以自己独立的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完整的证券交易委托申报业务流程,不得通过或借助其他机构的业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委托申报;应当完整履行资金清算交收责任,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完成全部或部分资金清算交收;应当完整、妥善保存证券投资者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清算记录并依法为客户保密等。

  按照一般的做法,银证通业务是银行和券商双方发起模式,客户的开户是在银行网点办理,交易则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委托交易平台和和银行的电话银行及网上银行进行证券委托交易与查询,客户资金是直接从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划入证券公司交易清算账户,股票卖出后资金自动回到客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实际上,此时的银行已承担了券商的大部分功能。很明显,银证通业务与《证券法》以及149号文件相背离。同时,银证通业务使银行过多参与到证券经纪业务中,成了准券商,这也造成监管困难,容易引发部门争议。

  贯彻执行《证券法》 叫停银证通业务的意义

  第一,《证券法》要求客户必须到证券公司的合法业务网点开户,要求证券经营机构严格审核投资者开户资料并为其代理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1、客户提供的信息资料、录入证券公司柜面系统的信息资料、保存在证券公司的客户开户实物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相一致,保证“实名制”的落实,防范客户资产体外循环,这是客户资产安全和证券公司风险防范的第一基础工作;2、证券公司可以与客户建立直接对应关系,通过审查客户,了解其资信状况和证券投资偏好,在此基础上为其提供相应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实现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机构的功能,同时也实现对客户权益的保障;3、有利于客户了解证券公司,明确是证券公司在为其提供证券服务,一旦有业务需求或业务纠纷,客户可以找到明确的责任主体。

  第二,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明确与证券公司之间业务和法律关系最基本的文件,是保障投资者证券交易的基础,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作为专业机构,证券公司在与投资者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时,应当向客户进行条款解释和相应的辅导,以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委托其他机构代理签订协议,证券公司就没有尽到向投资者充分提示证券投资风险和进行证券投资基础教育的基本职责,投资者权益也无法得到真正的保证。

  第三,证券经营机构以自己独立的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完整的证券交易委托申报业务服务,才能真正防范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1、委托申报过程是证券公司发挥交易前端风险控制的过程,证券公司要在这个过程中根据客户的资产、资信状况判断其申报的买卖品种是否能够进行,如果通过其他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委托申报,证券公司就无法充分发挥前端风险控制功能,导致客户、券商业务风险频发;2、证券交易系统具有很强的业务特殊性,其基本特点是能够在安全的基础上瞬间处理大量信息流,其它行业的业务系统没有这种业务的特殊性。一旦通过基它行业的业务系统进行委托,在行情火爆的情况下,其它行业的业务系统就会制约投资者的下单速度,既不能保证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又易引发券商、客户和其它行业的业务和法律冲突;3、业务系统和业务品种是直接相关的。证券市场业务品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证券公司的业务系统提出了复杂的要求,而其它行业的业务系统难以支持或进行及时的系统改造而跟进,防碍了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随着证券市场的产品创新的深入进行,这一矛盾将更加激化。只有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完整进行委托,才能保证交易行为全面、迅速、安全、高效地实现,出现问题,也有利于明确证券公司的责任,防止多方推诿,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四,只有由证券经营机构完整履行资金清算交收责任,才能达到证券交易风险控制和资金清算交收责任相统一,对投资者、其它机构才是真正的保护。清算是委托交易的下一个业务环节,是根据委托交易指令完成的交易而产生的投资者收付资金和各类证券的需求数据明细。证券公司要结合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对清算数据进行确认,为下一步的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做准备。如果清算由其它机构代理进行,投资者委托交易的成功与否就难以得到确认,引发各类业务风险。交收是根据经确认的清算数据,完成投资者各类资产的转移过户,完成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资产交收者也是风险真实承担者。如果交收由其它机构完成,证券公司就不再承担业务风险,而由其它业务机构承担,直接导致证券行业风险向其它机构体系传递,与最基本的商业运作规则相矛盾。

  银证通叫停对券商也是机遇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国内混业经营的长期趋势已然明朗,银行业在资本规模、经营网点、技术手段、人才储备等诸多方面都远远领先于证券行业,是证券业的潜在致命对手。同时,虽然银证通杜绝了券商挪用保证金,但也使得券商的客户资料转移到了银行之手,这对于券商的生存权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威胁。再说,让拥有超越券商现有交易技术手段的银行承担券商的部分功能,不啻为其由准券商发展为超级券商大开方便之门,这对于券商更是一个极大的竞争压力。

  其实,银证通对证券行业的不利之处早已被发现,只是广大投资者比较喜爱这种投资通道,为了业务竞争,各证券公司还是大力发展银证通。该业务叫停,倒是能让证券公司更好地反思在其中的得失,规划长远的竞争发展模式。

  银证通是我国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突然叫停当然会有一定的影响,但我们也不必过于担心。首先,银证通业务已经发展了8年,多数可能和潜在的客户基本都已加入进来,它不会再对市场竞争格局产生决定性作用。其次,由于是全行业停止银证通新业务开发,原先的相关客户业务暂时还保留并通过改变程序继续操作,所以,单个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并不因此发生直接的变化,只是经纪业务增长率和长期规划会有影响,特别是银证通业务比较发达的证券公司。最后,虽然银证通被叫停,但监管部门依然积极鼓励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在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下,我们一定还有其他方法继续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发业务。

  面对银证通叫停,证券公司必须积极应变,一方面改革银证通模式,使之合法;另一方面积极完善业务开拓和管理体系,提升竞争力。

  银行和证券公司是金融体系两大体系———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主体中介机构,有着投资模式、业务品种、客户资源各自的优势和互补关系,银证合作开展业务是大势所趋。合作能够带来双赢,但与强大潜在对手的合作,就需要保持自己的特点和长处。借此叫停的机会,证券公司应该积极变革和完善相应的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专业优势,如投资分析能力。同时,还要进一步改善客户管理系统,保密客户资料,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防止客户流失到合作方或竞争对手方,并使客户数量不断增长。

  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政策背景下的银证合作新方向

  事实是,近年来监管部门采取了严厉措施,在证券业展开了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行动,同时通过推动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加强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督检查的力度,证券公司违法挪用客户资产风险已大大降低。而即将推出的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更是从制度上杜绝了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的可能性。可以说,现阶段,在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客户资金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投资者完全可以放心使用非银证通资金存管模式。况且,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家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保障投资者被挪用的客户资产不受损失。证监会的《通知》,对不符合《证券法》的证券经纪业务行为进行整改和规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投资者被误导,有助于稳定金融秩序,加快证券市场发展,尤其对经纪业务的长远发展将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

  三、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政策背景下的银证合作新方向

  银行与证券公司是金融业两大体系———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主体中介机构,在投资模式、业务品种、客户资源方面的优势互补,通过银证合作促进业务发展、实现互惠双赢是一个应该坚持的发展方向。因此,当前不应纠缠于原“银证通”业务对错的争论,而应该积极寻求合法合规的银证合作新模式并付诸行动。按照我们的理解,证监会鼓励合规前提下的银证合作,并为这种合作提供帮助。经过整改,只要新的运作模式符合法规要求,银证合作是完全可以保留和继续发展的,银证双方在经纪业务领域的合作前景将十分广阔。

  在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政策背景下的银证合作新模式,目前谈论最多的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或封闭式银证转帐,它们有助于从源头切断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通道。第三方独立存管模式或封闭式银证转帐是由投资者在存管银行的储蓄帐户下设一个专门用于证券投资的证券子帐户,证券公司则以公司名义在存管银行开设一个保证金总帐户,证券子帐户的总金额与证券公司的保证金帐户金额相一致。在法律关系上,证券子帐户的资金不是银行负债,但可以通过银证转账的功能使得储蓄帐户与证券子帐户对接。这种模式的好处是保证金存放在存管银行,保证了客户资金的安全,有利于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多交易品种、多渠道的良好服务,同时银行与证券双方职责分明,更加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此模式符合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的规定,相信将发展成为经纪业务的最主要模式。据悉,已有创新类券商率先实施第三方独立存管或封闭式银证转帐模式,得到了监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光大证券是首批创新试点券商之一,一贯秉承稳健合规经营原则。基于以上认识,光大证券对照《证券法》要求及时对经纪业务进行了认真反思和必要整改,纠正了原“银证通”模式下不规范做法,目前正组织营销团队开展业务培训,着重加强既有客户的服务,并着手实施第三方存管模式或封闭式银证转帐的各项准备工作。银证合作新模式上线后,原来银证合作的成功要素之一 ———银证合作业务的经纪人团队营销模式将会保留。银证合作业务的经纪人队伍的业务开展方式只要没有违反《证券法》的要求,就可以继续利用银行网点进行证券业务宣传。我们相信,符合《证券法》规定、符合证监会要求的新模式的实施,将保持银证双方的合作的出发点与合作的核心竞争力,继续发挥双方资源优势。经过规范后的银证合作对银证双方利益、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更有保障,发展前景将更加广阔,从而最终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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