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券商集萃 > 正文
 

证监会发文调整券商变更股权行政许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应报证监会审批

  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后,凡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
,或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和程序报证监会审批。

  根据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作了相应的调整,证券公 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需报证监会审批,但应当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告,并就以下问题作出说明:股权变更的情况;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股权受让方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受让方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权变更是否导致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通知》要求,券商注册地证监局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要求

证券公司补充有关材料或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